原告王莉莉,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粉仙,銅川市王某區(qū)七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興華,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宗安,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王某支公司。
營業(yè)地:陜西省銅川市王某區(qū)紅旗橋。
負責人閆曉方,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虎,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成軍,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莉莉訴被告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王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人財保王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莉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及被告中人財保王某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玉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13時許,被告張某駕駛陜BZJ58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S305線由西向東行駛至22KM+400M路段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郗栓明駕駛的無號牌三輪卸貨摩托車相碰,致郗栓明及陜BZJ588號車乘車人原告王莉莉受傷,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銅川市人民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為:1、中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腦挫裂傷、右側顳部及眼瞼皮下血腫、右側篩竇外側壁骨折并篩竇積血;2、右側眼球鈍挫傷;3、頜面外傷;4、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原告在該院住院治療10日,并于2016年6月8日轉至銅川礦務局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9日后出院。期間,被告張某向原告墊付醫(yī)療費共計24335.05元。該事故經(jīng)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作出的銅公(交二)認字[2016]第8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致車輛駛入路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郗栓明及陜BZJ588號車乘車人原告王莉莉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經(jīng)陜西藍圖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陜藍[2016]法醫(yī)鑒字第A54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為:王莉莉頸椎功能喪失13%,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肇事的陜BZJ588號車在被告中人財保王某支公司投保商業(yè)險,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限額為2萬元/座,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該起事故另一方當事人郗栓明所駕駛的無號牌三輪卸貨摩托車未投保險。該起事故傷者郗栓明亦向本院另案訴訟。
再查明,在本案庭審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7465.23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本庭當庭告知其在七日內(nèi)補交增加訴訟請求部分相關訴訟費,但其未按期補交。
還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釋明,原告明示放棄對事故另一方當事人郗栓明請求賠償?shù)臋嗬?br/>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及庭審筆錄等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銅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以被告張某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致車輛駛入路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認定其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及該事故責任認定得當,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雖辯稱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車輛無牌照,其違反了交通規(guī)則,應承擔事故責任,但其辯稱所依據(jù)事實和該起事故的發(fā)生無因果關系,故對被告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莉莉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被告張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該起事故另一方無號牌三輪卸貨摩托車駕駛人郗栓明應在其摩托車應投保的交強險無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由于原告放棄了要求郗栓明賠償?shù)臋嗬?,故應由郗栓明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原告自負。肇事的陜BZJ588號車在被告中人財保王某支公司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故對于原告因該起事故受到的損失,除去應由郗栓明在其肇事的無號牌三輪卸貨摩托車應投保的交強險無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應承擔的賠償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營養(yǎng)費430元、殘疾賠償金11000元,共計12000元)及被告張某已墊付原告的醫(yī)療費24335.05元后,應首先由被告中人財保王某支公司在陜BZJ588號車相應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由于事故發(fā)生時,原告乘坐被告張某肇事車輛屬好意同乘,故對超出保險賠付部分后剩余的損失,可酌情減輕被告張某的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因該起事故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根據(jù)被告張某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本院按24335.05元予以認定,對于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90元,因其提供的票據(jù)非醫(yī)療費票據(jù),被告亦不認可,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結合原告在銅川市人民醫(yī)院及銅川礦務局中心醫(yī)院住院共計19天的事實,本院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按30元/天計算,應為30元/天×19天=570元;對于原告請求的營養(yǎng)費570元,根據(jù)其傷情并結合其住院治療19天的實際情況,其該項請求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的誤工費3454元,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其誤工損失相關證據(jù),但其因該起事故產(chǎn)生誤工損失應真實存在,本院結合本案實際,對其誤工費酌情按100元/天標準計算,誤工天數(shù)按其請求的19天予以認定,故對其誤工費本院按100元/天×19天=1900元酌情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的護理費1900元,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因對其進行護理造成的收入減少相關證據(jù),本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并按一般護工標準酌情按80元/天計算,護理天數(shù)按其住院治療的19天予以認定,故對其護理費本院按80元/天×19天=1520元酌情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的殘疾賠償金52840元,因其系銅川市王某區(qū)城鎮(zhèn)居民,結合其因該起事故造成十級傷殘的實際情況,其該項請求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的鑒定費1592.23元,系其進行鑒定的實際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請求的交通費119元,本院結合原告住院實際情況,酌情按100元予以支持。同時,對于原告當庭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因其未在法庭指定的交費期限內(nèi)補交相關訴訟費,故本案不予涉及。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莉莉因此次事故所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24335.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營養(yǎng)費570元、誤工費1900元、護理費1520元、殘疾賠償金52840元、鑒定費1592.23元、交通費100元,共計83427.28元,扣除被告張某已墊付的醫(yī)療費24335.05元,剩余59092.2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王某支公司在陜BZJ588號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莉莉20000元,下余39092.23元(含鑒定費1592.23元),由被告張某賠償原告21674元,其余部分原告自負。
二、駁回原告王莉莉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履行完畢。
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210元,由原告王莉莉承擔314元,被告張某承擔8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隨社 代理審判員 李永強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書記員:張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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