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相
王志華(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
衡水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長江路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相。
委托代理人:王志華,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衡水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永衛(wèi),總經理。
地址:衡水市大慶東路376號。
被告:湖北長江路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磊,董事長。
地址:武漢市江夏區(qū)紙坊街龔家鋪110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相訴被告衡水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長江路橋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經減半后收取2330元,由原告王某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經減半后收取2330元,由原告王某相負擔。
審判長:張?zhí)烊?br/>審判員:李樂秋
審判員:周霄霞
書記員:姚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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