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寧,河北章理橋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婷,河北章理橋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國(系王某某兒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人民政府,住所地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成計頭村。法定代表人:馬超,鄉(xiāng)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董素梅,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人民政府副書記。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才,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坡底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坡底村。負責人:王合群,該村支部委員。原審被告:邢臺縣交通運輸局,住所地邢臺市鋼鐵北路196號。法定代表人:劉巖斌,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郝麗芬,河北興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第三人:王文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縣。
王某海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邢臺縣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1845號民事判決書,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首先,被上訴人原審所述與事實不符,被上訴人一審訴狀中稱在1992年時本案涉及的宅基地經(jīng)過坡底村村委會審批,被上訴人成為該宅基地的所有權人,但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對并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而根據(jù)上訴人提交的1999年波底村村委會的宅基地審批書和時任村主任的證言可以明確,上訴人王某海才是該宅基地的合法的所有權人,根據(jù)房隨地走的原則,該宅基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應依法補償給上訴人;其次,被上訴人庭審中對該塊宅基地上存在多種地上附著物的說法系虛假陳述,實際上該塊宅基地上除了鄉(xiāng)政府栽種的一些楊樹和上訴人填方并栽種的栗子樹外并無其他地上附著物,且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交了由王文慶兒子三海青制作的邢左公路拓寬改造工程前關于該宅基地的現(xiàn)狀的視頻。在視頻中除了樹木和填方完全看不到其他任何被上訴人一審中訴稱的房子、圍墻、廁所等附著物,但原審法院在沒有查明涉及的宅基地上是否有其他附著物的事實情況下,作出將該附著物補償款判給被上訴人的判決,過于草率;最后,對于已經(jīng)補償給被上訴人的該筆樹木補償款,上訴人將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被上訴人追回,被上訴人應返還其不當?shù)美?。上訴人作為原審第三人被原審被告坡底村村委會追加參加一審庭審,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望二審法院予以糾正。王某某辯稱,1、本案訴爭地上附著物的宅基地系被上訴人1992年取得,自取得至道路占用一直是由被上訴人使用和占有,在此期間被上訴人建設圍墻、填方、建造廁所、水管、種樹等,坡底村委會以及一審由證人王某1、王某2等人的證人證言均證明了該宅基地歸被上訴人使用,地上附著物也歸二被上訴人所有。多年來上訴人對宅基地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歸屬未提出過任何異議。2、本案中宅基地是否有爭議均不能否定本案涉及的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系二被上訴人的事實。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明確表示自己的宅基地上沒有圍墻、廁所、化糞池等地上附著物,因此本案地上附著物以及補償款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3、2014年5月9日的地表附著物調查表中有邢臺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交運局、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及坡地村村委會等各單位對被上訴人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子、廁所、水管、電桿、樹木等進行調查、核實、登記,并由所有人被上訴人簽字確認。在一審中縣交運局及鄉(xiāng)政府對該調查表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h交運局也是按照上述調查表和地表附著物價值統(tǒng)計表(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jù)3)的補償數(shù)額向鄉(xiāng)政府撥付的77539元的補償款。鄉(xiāng)政府也認可收到該補償款,這足以證明地上附著物是真實存在的,且歸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騙取行為。綜上,本案涉及的地上附著物的地上補償款歸被上訴人所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城計頭鄉(xiāng)政府應向上訴人給付地表附著物補償款,上訴人主張于法無據(jù),應駁回其訴請。王某林答辯意見同王某某答辯意見。城計頭鄉(xiāng)政府辯稱,1、本案起因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對訴爭補償款歸屬發(fā)生爭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該補償款應歸誰所有。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將按照法院的生效判決依法履行職責。2、現(xiàn)在邢臺縣整體正在對鄉(xiāng)級財政進行改革,現(xiàn)改革尚未完成,如果需要鄉(xiāng)政府付款,等改革完畢后才能付款。3、此案發(fā)生的原因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以本案的訴訟費應由引起本案的上訴人或被上訴人負擔,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在此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訴訟費。坡底村委會辯稱,訴爭宅基地是王某某的,我方服從一審判決。邢臺縣交通運輸局辯稱,請求依法維持一審法院對邢臺市交通運輸局的認定和判決。王某某、王某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邢臺縣交通運輸局、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坡底村委會向原告王某某、王某林給付地表附著物補償款共計7753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邢臺縣交通運輸局進行邢左公路拓寬改造工程,邢臺縣財政局、審計局、交通運輸局、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坡底村委會、聯(lián)合對原告王某某、王某林已經(jīng)建設的圍墻、廁所、化糞池、填方等地上附著物進行調查、核實、登記和估價。其中地表附著物原告王某某應獲得補償款33914元,王某林應獲得補償款43625元。邢左公路拓寬改造工程已經(jīng)完工,該款已由邢臺縣交通運輸局撥付至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在該補償款發(fā)放過程中,第三人王某海、王文慶認為該地已經(jīng)由村委會批準給自己做宅基地,補償款不應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林領取。第三方與原告發(fā)生爭議,因此,城計頭鄉(xiāng)政府未發(fā)放該補償款。一審法院認為,邢臺縣交通運輸局在邢左公路拓寬改造過程中,占有原告王某某、王某林的地上附著物,理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付相應的補償款,但該款已經(jīng)撥付至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因此,理應由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將款給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林。第三人王某海、王文慶認可自己的宅基地上無圍墻、廁所、化糞池填方等地上附著物,因此,該地上附著物補償款不應給付給第三人。第三人和原告如果就宅基地使用權存在爭議,可另行起訴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河北省農(nóng)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王某林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共計7753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40元,由第三人王某海、王文慶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上訴人王某海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林、王某某、邢臺縣交通運輸局、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坡底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坡底村委會)、邢臺縣城計頭鄉(xiāng)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原審第三人王文慶物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縣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18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因為本案訴爭的是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所以該款是對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的補償。根據(jù)邢臺縣財政局、審計局、交通運輸局、城計頭鄉(xiāng)政府、坡底村委會的聯(lián)合調查、核實、登記和估價結果,地上附著物包括圍墻、廁所、化糞池、填方等(無樹木)。因為上訴人王某海認可其在訴爭宅基地上無圍墻、廁所、化糞池填方等地上附著物,所以圍墻、廁所、化糞池、填方等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款與上訴人王某海無關,其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超出本案審理范圍,雙方可另行主張。另外,對于訴訟費收取,一審法院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于第三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標的物價值,按財產(chǎn)案件計收案件受理費并無不當。綜上所述,王某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40元,由上訴人王某海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