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劉華(湖北君兆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王勇(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劉華,湖北君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王某訴被告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冷炳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周曉、人民陪審員高小夢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劉華,被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09年4月26日,原、被告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被告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城區(qū)城站路67號房屋作價70000元賣給原告,后原告付清房款隨即入住該房屋。
由于房屋過戶的需要,原、被告于2014年2月4日補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過戶辦證費用,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返還原告支付的辦證費1000元;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王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買賣房屋的事實,被告有協助過戶義務。
證據二:房屋所有權證,證明2009年4月26日原、被告達成口頭買賣協議后,被告將房屋產權證交付給了原告,原告亦隨即入住。
證據三:中國建設銀行存款憑證,證明原告于2009年4月26一次性付清了房款70000元。
證據四: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證明原告的訴求合法。
證據五:證人萬某的證人證言,證明被告出賣該房屋時經過其配偶同意的。
被告楊某某辯稱,1、原、被告所簽《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2、被告所稱已支付了1000元過戶辦證費用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3、涉案房屋系單位房改房,無法過戶。
被告楊某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被告的身份證,證明被告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孝感市城區(qū)單位共有住房買賣協議書》,證明涉案房屋是被告購買的原單位孝感市直公費醫(yī)療門診部的房改房,且協議約定在同等條件下單位和單位職工有優(yōu)先購買權。
證據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涉案房屋的性質為房改房。
證據四:告知函,證明被告的原單位孝感市直公費醫(yī)療門診部(現為孝感市婦幼保健院)正式函告被告,不予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三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無異議;對上述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未約定房屋過戶的相關條款,且該房屋系房改房,受到政策限制無法過戶;對證據二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房屋系房改房,且原告于2007年左右就提前入住了該房屋;對證據四有異議,認為不符合證據規(guī)則,且與本案無關;對證據五有異議,認為證人與原告系親屬關系,證據效力不足。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二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三有異議,認為房產證載明產權人為被告,其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對證據四有異議,認為被告原所在單位出具的告知函不能影響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效力。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具備真實性、合法性,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二只能證明房屋系被告所有,不能證明原告何時入住;證據四不能單獨證明其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證據五被告雖提出證人與原告是親屬關系,但證人亦與被告系親屬關系,對該證人證言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提交的證據二、證據四具備真實性,但不能因此對抗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效力,故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證據三同原告提交的證據二,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依約支付了購房款,且已實際入住,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稱已支付了被告1000元辦證費用,但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稱該房屋系房改房,被告出賣房屋侵害了第三方利益,該主張系另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某于2014年2月4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原告王某辦理位于孝感市城區(qū)城站路67號第5幢第6層(房權證號:GE××61,面積92.91平方米)的房屋過戶手續(xù)。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550元。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依約支付了購房款,且已實際入住,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稱已支付了被告1000元辦證費用,但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稱該房屋系房改房,被告出賣房屋侵害了第三方利益,該主張系另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某于2014年2月4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原告王某辦理位于孝感市城區(qū)城站路67號第5幢第6層(房權證號:GE××61,面積92.91平方米)的房屋過戶手續(xù)。
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5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冷炳勇
書記員:李雁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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