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玄成鋼
王雙(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龐向華(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玄成鋼。
委托代理人:王雙,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龐向華,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玄成鋼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胡志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玄成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雙、龐向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賒購礦石,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后,被告應及時償還欠款,未及時給付,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被告提出原告起訴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因雙方未約定給付期限,故被告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玄成鋼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礦石款83309元。
案件受理費943元,由被告玄成鋼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從原告處賒購礦石,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后,被告應及時償還欠款,未及時給付,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被告提出原告起訴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因雙方未約定給付期限,故被告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玄成鋼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礦石款83309元。
案件受理費943元,由被告玄成鋼負擔。
審判長:胡志平
書記員:劉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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