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師事務所)
宋浩(河北弘正律師事務所)
許新義
王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永安、宋浩,河北弘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新義。
被告王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許新義、王某名下存款90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許新義、王某銀行存款90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凍結上述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上述房產的期限為三年,申請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請續(xù)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請,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許新義、王某銀行存款90萬元或查封等值財產。
凍結上述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上述房產的期限為三年,申請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請續(xù)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請,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審判長:盧清江
書記員:李超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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