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自強。
委托代理人張華明,湖北臥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
被告余某華。
原告王自強與被告石某某、余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錢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華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某某、余某華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石某某(借款人)向王自強(出借人)借款20萬元整,同日,王自強分兩筆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借款20萬元,其中5萬元轉入石某某62×××16賬號中,另15萬元,應石某某要求,轉入翟榮耀62×××75賬號中。石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為王自強更換了一份借據(jù),借據(jù)載明:“今借到王自強人民幣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月息貳分。借款已于2015年1月30日分二筆匯入農行卡尾號89416石某某名下伍萬元整,及農行卡尾號59175翟榮耀名下壹拾伍萬元整。本金與約定利息(自匯款之日起)沒有償付。借款人:石某某”。之后石某某仍未償還本息,遂起訴爭。
另查明,石某某與余某華于1999年1月25日登記結婚,于2015年9月9日補領結婚登記證。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據(jù)、銀行轉賬憑條、石某某與余某華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以及原告的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借款關系有借據(jù)、銀行轉賬憑條予以證明,是真實存在的,應當受法律保護。借據(jù)上未約定借款期限,石某某負有隨時向王自強返還借款的義務,故王自強要求石某某承擔還款的訴請,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了月利率為2%,不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故王自強請求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債務發(fā)生在石某某和余某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以石某某個人名義負債,但沒有證據(jù)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方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財產清償”規(guī)定的情形,故本案債務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石某某、余某華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王自強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480元、保全費2270元,合計4750元,由被告石某某、余某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6。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錢麗
書記員:胡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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