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中心醫(yī)院
許俊
丁時武(湖北邁通律師事務所)
王某姣
程建華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戴旺生(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岡市中心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李剛,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許俊,該院職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丁時武,湖北邁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姣。
委托代理人:程建華。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戴旺生,湖北坤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黃岡市中心醫(yī)院為與被上訴人王某姣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黃州民初字第011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孔齊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廖剛、宋順國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5年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岡市中心醫(yī)院的委托代理人許俊、丁時武,被上訴人王某姣的委托代理人程建華、戴旺生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原審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黃州民初字第0114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161元,退還上訴人黃岡市中心醫(yī)院。
本院認為,原審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黃州民初字第0114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161元,退還上訴人黃岡市中心醫(yī)院。
審判長:陳孔齊
審判員:廖剛
審判員:宋順國
書記員:董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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