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文龍,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
被告劉某某。
被告龐印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
負責人田更濤。
委托代理人趙瀾,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馮某某、劉某某、龐印東、被告人保清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樊文龍、被告人保清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龐印東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原告撤回對被告馮某某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9時許,馮某某駕駛冀E×××××(車主劉某某),冀E×××××掛號重型半掛車(車主龐印東、車載賈立強),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駛入逆行,與相對方向行駛王某某駕駛的冀A×××××號輕型貨車相撞,后冀E×××××、冀E×××××掛號重型半掛車駛出路面,與路東側綠化帶碰撞,致王某某、賈立強受傷,雙方車輛及綠化帶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鹿泉交警大隊認定,馮某某負全部責任,王某某等人無責任。被告車輛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人保公司予以承認。
原告請求賠償的項目和數額如下:
醫(yī)療費17274.47元,有票據佐證。
二、伙食補助費1400元,住院14天,每天按100元標準計算。
三、營養(yǎng)費1000。
四、誤工費19417.4元,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經營許可證、行駛證予以證明。按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47249元計算。
五、護理費524.09元,原告母親韓桂英陪護,參照農業(yè)標準。
六、鑒定費、車輛損失共計25400元,有票據和車損報告為證。
七、施救費900元,有票據佐證。
八、停車費360元,有收據佐證。
九、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馮某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被告人保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醫(yī)療費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對伙補無異議。對營養(yǎng)費不認可。對誤工費的計算標準無異議,對誤工期限有異議,診斷證明建議休息2周,公司同意按住院期間加院外14天,共計28天計算。對護理費認可。對車損無異議。對施救費500元的票據認可,但對另外400元的施救費不認可,停車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公司不承擔。
被告人保公司承認事故車輛已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事故車輛已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因此人保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分項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保險賠付。原告請求賠償醫(yī)療費17274.47元,證據充分,應予支持。被告主張的應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于法無據,不予采信。伙食補助費14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營養(yǎng)費1000元,原告住院14天,醫(yī)療診斷證明僅建議院外休息,沒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故營養(yǎng)費應為14×30=420元。關于誤工費,原告系髕骨骨折,按公安部關于人身損害誤工費評定標準的規(guī)定,應當休息120天,誤工費應為(47249÷365)×(14+120)=17286元。關于陪護費524.09元,被告人保公司認可,本院予以支持。車輛損失24660元,證據充分,應予支持。施救費900元,是事故發(fā)生后對事故車輛施救而采取的措施,屬于合理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停車費360元,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應當根據事故責任,由被告劉某某、龐印東負擔。綜上,原告的醫(yī)療費17274.47元、伙食補助費1400元、營養(yǎng)費420元共計19094.47元,應當由人保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保險范圍內承擔。誤工費17286元、護理費524.09元共計17810.09元,應當由人保公司在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金限額內承擔。車輛損失24660元、施救費900元,共計25560元,由人保公司在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保險范圍內承擔。停車費360元、鑒定費740元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應按事故責任由被告劉某某、龐印東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62464.56元。
二、被告劉某某、龐印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100元。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劉某某、龐印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董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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