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聯(lián)軍
高文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
向國凡
原告王聯(lián)軍,男,生于1962年2月4日,漢族,農民,住巴東縣溪丘灣鄉(xiāng)平陽壩村6組8號,身份證號:422823196202040410。
委托代理人高文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國凡,男,生于1964年11月3日,漢族,農民,住巴東縣官渡口鎮(zhèn)邊連坪村3組007號,身份證號:422823196411031115。
原告王聯(lián)軍訴被告向國凡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聯(lián)軍的委托代理人高文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向國凡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王聯(lián)軍為被告向國凡應支付給宋秀輝的賠償款提供擔保,相互間形成擔保法律關系,因被告向國凡沒有履行與宋秀輝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原告王聯(lián)軍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向國凡追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擔???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聯(lián)軍履行擔保責任后,被告向國凡作為債務人應及時給原告王聯(lián)軍支付擔???,現(xiàn)被告向國凡違約拒絕支付,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履行擔保責任后的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為追償擔??疃Ц兜?00元交通費的請求,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向國凡償還原告王聯(lián)軍擔???000元,并自2009年6月7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王聯(lián)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向國凡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款郵匯恩施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王聯(lián)軍為被告向國凡應支付給宋秀輝的賠償款提供擔保,相互間形成擔保法律關系,因被告向國凡沒有履行與宋秀輝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原告王聯(lián)軍履行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向國凡追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擔???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聯(lián)軍履行擔保責任后,被告向國凡作為債務人應及時給原告王聯(lián)軍支付擔??睿F(xiàn)被告向國凡違約拒絕支付,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履行擔保責任后的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為追償擔??疃Ц兜?00元交通費的請求,因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向國凡償還原告王聯(lián)軍擔???000元,并自2009年6月7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王聯(lián)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向國凡負擔。
審判長:向芳
書記員:譚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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