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住固安縣。
委托代理人張巍,河北天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住四川省威遠縣。
被告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溝鎮(zhèn)。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溝鎮(zhèn)友誼路。
法定代表人劉盼林,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董丹丹,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楊某、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中止訴訟,恢復訴訟后由審判員王菲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巍、被告楊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董丹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5日,原告騎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楊某駕駛的冀F×××××號轎車在112國道薛家鋪頭村道口對面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車輛受損。此事故經(jīng)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140050.23元。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王某某提供如下證據(jù):
1、原告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身份。
2、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被告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3、廊坊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提供的住院病歷2份,共39頁,診斷證明2份,共2頁,用藥清單1份,共7頁,醫(yī)療費票據(jù)共10張,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的情況及數(shù)額。
4、雄縣隆達鋁材銷售處提供的誤工證明1份,證明原告月工資3400元,及其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2013年9月至11月期間工資表1份,共3張,證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
5、霸州市誠信丙綸化纖有限公司提供的護理證明2份,證明護理人員月工資為3300元,護理人員王德營身份證復印件1份,工資表2份,共6張,護理人員用工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1張,證明原告護理人員王德營因護理原告而發(fā)生的護理費用。
6、交通費票據(jù)1份,共54張,共計1540元。
7、固安縣馬莊鎮(zhèn)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員關系表1份,被撫養(yǎng)人戶口證明,分別為原告及其父王福生,其母李文蘭的家庭戶口頁各一份,共3張。
8、安次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書1份及傷殘鑒定費票據(jù)1張,金額800元,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墳槭墶?br/>9、保全費票據(jù)1張,共42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辯稱,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駕駛員楊某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審驗,事故發(fā)生時楊某沒有合法駕駛資格,是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年檢的情況下,我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第二,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承擔此部分的賠償責任。
被告楊某辯稱,我的車輛在被告的保險公司投保,要求被告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我墊付了醫(yī)藥費25000元整,要求原告予以返還。
被告楊某出示證據(jù):1、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2、保險單兩份。3、四川省內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回執(zhí)1份,證明其駕駛證合法有效。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11時30分,被告楊某駕駛冀F×××××號轎車在11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原告王某某騎駛電動自行車在112國道南側由南向北穿越公路,雙方行駛至112國道薛家鋪頭村道口對面,兩車相撞,致使雙方車輛受損,原告王某某受傷。此事故經(jīng)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楊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19日在廊坊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4天,經(jīng)該院診斷為:左內外踝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踝關節(jié)半脫位、左腓骨多段骨折、左脛骨近端及踝間棘斯托性骨折、頭面部外傷。原告王某某又于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6日在廊坊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經(jīng)該院診斷為:左內外踝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左外踝鈦板外露伴感染,行內固定物取出術。原告王某某支付醫(yī)療費共計62698元。原告王某某系雄縣隆達鋁材銷售處職工,原告王某某月工資3400元。原告王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女兒王德營護理,王德營系霸州市誠信丙綸化纖有限公司職工,王德營月工資平均為3300元。2014年6月24日,原告王某某經(jīng)安次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800元。原告王某某的母親李文蘭,xxxx年xx月xx日出生,父親王福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二人共生育原告王某某一個子女。被告楊某先期支付給原告王某某賠償款25000元。
被告楊某駕駛的冀F×××××號轎車所有人系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楊某系租賃該公司的車輛進行營運,被告楊某對事故車輛享有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被告楊某當庭提交的駕駛證顯示其初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5月31日,并載明每兩年提交身體條件證明,于2016年5月31日前換領新證。被告楊某于2012年5月3日已向四川省內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交了身體條件證明。被告楊某當庭表示愿意承擔保險范圍外的全部責任,原告王某某當庭表示自愿放棄向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主張賠償?shù)臋嗬?br/>上述事實原告提供書面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此交通事故經(jīng)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楊某駕駛的冀F×××××號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應首先在交強險122000元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以被告楊某的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年檢為由拒絕在三者險范圍內理賠,因被告楊某已在法定期限內向交警部門提交了身體條件證明,故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被告楊某作為車輛使用人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王某某當庭表示自愿放棄向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主張賠償?shù)臋嗬?。故被告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先期支付給原告王某某賠償款25000元,原告王某某應予返還。原告王某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626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93天計4650元;護理費為3300元÷30天×93天計10230元。誤工費計算至評殘前一天為3400元÷30天×180天計20399元;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2014年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9102元×20年×10%計18204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精神上遭受一定痛苦,故本院酌情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此款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原告王某某的父母親均已超過75周歲,故其扶養(yǎng)年限均按5年計算,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元×10年×10%計6134元;交通費根據(jù)原告就醫(yī)治療情況,本院酌情支持800元。鑒定費800元應屬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10230元、誤工費20399元、殘疾賠償金182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扶養(yǎng)人生活費6134元、交通費80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68767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白溝營銷服務部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526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50元等各項損失共計57348元的70%計40143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楊某在保險范圍外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某鑒定費800元的70%計56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保定白溝長盛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原告王某某返還被告楊某先期支付的25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1元,保全費420元,由被告楊某承擔2775元,原告承擔746元(限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郵寄霸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同時交納上訴費3101元,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之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菲
書記員: 馬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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