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梁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保中,河北保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秀娟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梁某某、范秀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梁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保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秀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欠款100000元。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9月1日,被告梁某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100000元,有被告梁某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條為證。此款經原告一再催討,至今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充足證據(jù)予以證實。本案中,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看出,原告與被告梁某某的經濟往來發(fā)生于2012年、2013年期間。關于2014年的借條,雙方均認可系后補。該借條形成的背景、時間、出具收條的時間和短信內容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可達到民事證據(jù)上的高度蓋然性標準,足以讓本院認定借條載明的金額應為雙方對以往債權債務的結算。因該借條中所載明的100000元,被告梁某某已經償還,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無法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曉紅
書記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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