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會芳,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彩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朝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現(xiàn)住河北省平泉縣平泉鎮(zhèn)興平北路***號。原審被告:譚鳳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東興,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張廣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雙利,河北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姜翠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雙利,河北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富順誠小區(qū)4號樓1單元1603-1室。法定代表人:張廣建,經(jīng)理。
王某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王某某與譚鳳蓮雖是夫妻關系,但該筆款項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王某某不應承擔還款義務。紀桂茹訴譚鳳蓮、張廣建、姜翠東借款合同一案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冀0802民初89號民事判決,該案判決表明夫妻以一方名義借款,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訴求夫妻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與上述案件屬于同類型案件,該筆債務也是由原審被告譚鳳蓮、張廣建共同向二被上訴人周某某、徐彩蘭借款,而王某某與譚鳳蓮雖是夫妻關系,但二被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上訴人對該筆借款與原審被告譚鳳蓮形成舉債的合意,也不能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chǎn)生活,故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且上訴人王某某事后也未以任何形式進行過追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該筆債務王某某不應承擔還款義務。周某某、徐彩蘭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二、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和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既與事實不符,又于法無據(jù),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首先,基于夫妻關系及共同經(jīng)營行為,上訴人王某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017年4月1日、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原審被告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分別和答辯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書》,分六次從答辯人處借款3900000.00元。借款期限均為六個月,年利率18%。上述款項至今沒有返還。譚鳳蓮、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夫妻二人于2014年4月2日注冊成立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譚鳳蓮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為監(jiān)事。后譚鳳蓮的父親譚信及原審被告張廣建作為股東加入,張廣建為執(zhí)行董事,譚鳳林任總經(jīng)理,王某某仍為公司監(jiān)事,譚鳳蓮、王某某共同經(jīng)營該公司至今。本案中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為我方390萬款項的借款人,基于譚鳳蓮、王某某的夫妻關系,我方的借款用于其夫妻共同經(jīng)營的德昌公司,其夫妻在公司的經(jīng)營中享有權益;基于承德德昌公司的經(jīng)營者和管理者,上訴人王某某在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中亦享有利益。共同的權利產(chǎn)生共同的義務。就共同經(jīng)營行為所言,王某某應該承擔向我方還款的責任。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合法、合理。其次,作為共有人和受益人,上訴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016年5月18日,王某某作為買受人和承德兆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車庫6658平方米,該合同在行政機關備案登記的合同編號201605180033,為購買該車庫,王某某和譚鳳蓮作為共同借款人向承德工商銀行貸款,并作為共同還款人每月向貸款銀行返還借款本息近20萬元。該車庫登記在上訴人王某某名下,王某某是該車庫的權利人,該車庫是王某某、譚鳳蓮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王某某在購買及與譚鳳蓮向銀行返還車庫貸款中而享有了權利,就應當承擔因此而產(chǎn)生的連帶責任。譚鳳蓮述稱,我認可上訴人上訴意見,此巨額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開銷,屬于譚鳳蓮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沒有用于企業(yè)投資經(jīng)營,該債務的形成也不是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應由王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張廣建,姜翠東述稱,實際借款人是德昌公司,譚鳳蓮,張廣建是德昌公司的股東,應由德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借款遠超家庭日常所需范圍,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依據(jù)最高法院夫妻債務解釋的規(guī)定,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對姜翠東是否承擔責任依法予以審查。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見。周某某、徐彩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譚鳳蓮、張廣建、王某某、姜翠東、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900000.00元及利息471000.00元,2018年1月1日后利息按年18%計算。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4月1日,被告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彩蘭借款2000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借款利息180000.00元,全部本金及利息于期滿當日一次性付清。2017年4月1日,被告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50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借款利息22500.00元,全部本金及利息于期滿當日一次性付清。2017年5月1日,被告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某借款250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借款利息22500.00元,全部本金及利息于期滿當日一次性付清。2017年6月1日,被告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某借款850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借款利息76500.00元,全部本金及利息于期滿當日一次性付清。2017年7月1日,被告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某借款450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借款利息40500.00元,全部本金及利息于期滿當日一次性付清,譚鳳蓮、張廣建以股東名義在借款協(xié)議中簽字。2017年8月1日,被告譚鳳蓮、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某某借款100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六個月,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借款利息9000.00元,全部本金及利息于期滿當日一次性付清,被告張廣建以股東名義在借款協(xié)議中簽字。2017年7月1日、2017年8月1日借款協(xié)議為之前借款期滿后續(xù)簽。上述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譚鳳蓮與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張廣建與姜翠東系夫妻關系。王某某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監(jiān)事,譚鳳蓮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張廣建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股東。一審法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周某某、徐彩蘭與被告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書》,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周某某、徐彩蘭按照約定履行了出借義務。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理應向原告周某某、徐彩蘭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雖然2017年7月1日和2017年8月1日的借款協(xié)議被告譚鳳蓮、張廣建以股東身份簽字,但該兩筆借款均為原借款期限屆滿后所續(xù)簽,故應認定被告譚鳳蓮、張廣建為共同借款人。被告王某某作為譚鳳蓮、王某某夫妻一方,姜翠東作為張廣建、姜翠東夫妻一方,對用于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債務均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譚鳳蓮、被告王某某、被告張廣建、被告姜翠東、被告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周某某、徐彩蘭借款本金3900000.00元及截止至2018年1月31日的利息529500.00元,自2018年2月1日按年利率18%計算利息。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王某某提交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139號民事調(diào)解書一份、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8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欲證明王某某與譚鳳蓮雖系夫妻關系,但譚鳳蓮借款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王某某不應承擔給付責任。被上訴人周某某、徐彩蘭對該兩份證據(jù)材料均不予認可,認為上述兩份證據(jù)材料是基于其他標的產(chǎn)生的裁判文書和本案無關。且我國非判例法國家,該裁判文書已無適用依據(jù)。譚鳳蓮、張廣建、姜翠東對以上證據(jù)認可。本院對上訴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的真實性認可,民事調(diào)解書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本院不予參考。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89號民事判決書因當事人已提起上訴,該判決書現(xiàn)未生效,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佐證,依法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本案借款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經(jīng)營所用,譚鳳蓮以自己款項向周某某、徐彩蘭償還部分借款利息。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徐彩蘭及原審被告譚鳳蓮、張廣建、姜翠東、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802民初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會芳,被上訴人周某某、徐彩蘭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朝暉,原審被告譚鳳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東興,原審被告張廣建、姜翠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雙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周某某、徐彩蘭與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該款項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經(jīng)營所用,張廣建為公司執(zhí)行董事,譚鳳蓮為公司總經(jīng)理,二人與周某某、徐彩蘭簽訂借款協(xié)議,并加蓋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公章,對于周某某、徐彩蘭出借的款項譚鳳蓮、張廣建、承德德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應當承擔償還責任。譚鳳蓮為該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某為該公司監(jiān)事,二人系夫妻關系,共同參與經(jīng)營該公司,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對于譚鳳蓮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王某某應當承擔償還責任。王某某主張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沒有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1848.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亞秋
審判員 張認眾
審判員 高伶麗
書記員:包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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