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葉露、翟駿飛,湖北瀚海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芬。
被告:汪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武漢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武漢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潤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9,736元(已減半收取,原告王某某已預交)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姜樹山
書記員: 方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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