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
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滕海軍
原告:王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蔡華榮,河北康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張小興,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滕海軍,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侯凌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華榮,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騰海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所有的冀B×××××號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三者肖永新的車損為2500元,以上事實,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庭審過程中,原告將三者肖永新車損數(shù)額由13917元變更為250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對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辯稱王某某不應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但其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故對其該項抗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書定損數(shù)額過高,且未提交車輛修理費發(fā)票,無法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但就其以上主張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三者肖永新的車損2500元已經(jīng)由原告先行賠償,故該損失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依法應賠償原告。原告主張的存車費200元,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估費、吊車費、施救費系原告王某某為此次事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予承擔。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2663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2663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7元,減半收取379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16元,由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所有的冀B×××××號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三者肖永新的車損為2500元,以上事實,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庭審過程中,原告將三者肖永新車損數(shù)額由13917元變更為250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對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辯稱王某某不應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但其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成立,故對其該項抗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辯稱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書定損數(shù)額過高,且未提交車輛修理費發(fā)票,無法證明車輛的實際損失,但就其以上主張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三者肖永新的車損2500元已經(jīng)由原告先行賠償,故該損失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依法應賠償原告。原告主張的存車費200元,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公估費、吊車費、施救費系原告王某某為此次事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應予承擔。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各項損失2663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損失26631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7元,減半收取379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16元,由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263元。
審判長:侯凌云
書記員: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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