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邯鄲市復興區(qū)。
委托代理人:閆彩紅,河北中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本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告:祁縣宏泰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祁縣大運路。
法定代表人:李策,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qū)錦綸路251號云清商務樓8層。
負責人:宋志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葉輝,河北卓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圓,河北卓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本明、祁縣宏泰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泰公司)、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代理人閆彩紅,被告張本明,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賈葉輝、張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宏泰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屬實。原告因傷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住院治療48天,用去醫(yī)療費129758.61元,另有門診費用3533.8元。2017年6月6日,經鑒定,原告的傷殘程度分級為九級一處、十級一處;二次手術費9000元;營養(yǎng)期為90日;護理期為90日,護理人數(shù):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鑒定費2000元。事發(fā)后,張本明向原告墊付2萬元,保險公司已向原告預賠1萬元。
另查明,張本明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一份,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主車50萬元,掛車5萬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原告所訴請的損失是否合法、合理,應否支持是本案審理的焦點。原告的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133292.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50元×48天),營養(yǎng)費結合鑒定意見確定為2700元(30元×90天),二次手術費9000元,醫(yī)療類費用合計為147392.41元;護理費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住院期間2人、出院后1人計算為10680.44元(28249元÷365天×48天×2人+28249元÷365天×42天×1人);殘疾賠償金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配收入計算為93221.7元(28249元×15年×22%),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告受到傷害程度酌定為7000元,交通費酌定為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67.35元,傷殘類損失合計為114169.49元;以上損失共計261561.9元??紤]到張本明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1萬元,因其已預付,故在該限額內不再承擔給付責任;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1萬元,精神撫慰金在該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99093.33元[(261561.9元-120000元)×70%]。張本明所應承擔的責任,保險公司已足額賠償原告,其再請求張本明、宏泰公司承擔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取得保險公司理賠款時,返還張本明墊付款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99093.33元;
三、原告王某某在取得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理賠款時,返還被告張本明20000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2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448元,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負擔210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江文海
書記員:張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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