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寧??h。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小川,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覃瑞,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巴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戴均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第三人:張凱,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第三人:郭茜,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陳某、戴均達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陳某于2017年3月7日申請追加張凱、郭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覃瑞,被告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第三人張凱、郭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戴均達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審理中,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未能達成一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陳某、戴均達承擔連帶立即清償王某某貨款20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承擔占用資金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19000元,共計39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陳某、戴均達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期間,戴均達因在伍家崗區(qū)夷陵大道358號開辦“虹橋麗景商務酒店”的需要,指使陳某向王某某訂購一批酒店家具,并支付定金10000元。2010年10月16日,陳某與王某某辦理了結算,并出具金額為58550元欠條一張。后經王某某多次催討,戴均達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支付給王某某18550元和20000元。下欠的20000元貨款經數次索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陳某辯稱,本案欠條為2010年出具的,訴訟時效已過。因為基礎法律關系為買賣合同關系,買賣合同訴訟時效為2年。原告起訴時,訴訟時效已經超過。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且王某某訴稱的戴均達指示陳某向其購買家具,不成立。酒店是陳某一人經營管理的。涉案的酒店已轉讓給了張凱、郭茜,并就家具債務達成了轉讓協議,因此應由該筆欠款不應陳某承擔。
戴均達未到庭亦未答辯。
張凱辯稱,王某某與陳某、戴均達之間的債務,我和郭茜不是很清楚,沒有經手。因此,其債權債務與我無關。
郭茜辯稱,我同意張凱的意見,王某某與陳某、戴均達之間的債務與我無關。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自2010年始,陳某因其經營的虹橋麗景商務酒店的需要,向王某某訂購了一批酒店家具。2010年10月16日,陳某與王某某辦理了結算,并出具《欠條》一張,該《欠條》載明“虹橋麗景商務酒店家具總款額68550元,大寫:陸捌伍伍零元整。已付定金10000,壹萬元整。欠款58550元,大寫(伍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012年10月28日,刷卡還款18550元,大寫壹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苯刂沟?012年10月,陳某已償還欠款38550元,尚欠貨款20000元。2013年8月,陳某將涉案酒店轉讓給張凱、郭茜,并于2013年10月18日辦理了變更登記。嗣后,因剩余貨款催要未果,王某某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陳某系因酒店家具買賣,而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王某某履行了供貨的義務,并經雙方當事人對賬確認后,陳某未依約支付全部貨款的行為,顯屬違約。一、關于本案訴訟時效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案中,陳某出具的《欠條》未注明還款期限,王某某可以隨時要求陳某履行還款義務,陳某抗辯本案訴訟時效已超過無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二、關于債務承擔問題。雖然陳某辯稱該筆欠款已轉移給張凱、郭茜,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該筆欠款的轉移系經王某某的同意,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诤贤南鄬π?,理應由陳某向王某某支付尚欠貨款20000元,戴均達、張凱、郭茜不承擔還款義務。三、關于欠款利息問題。該筆欠款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款,逾期付款的起算時間以本案受理之日(2017年1月17日)起算,較為適宜。故陳某應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八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貨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7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8元(已減半收?。?,由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慎 茜
書記員:陳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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