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友誼縣
被告黑龍江省東某路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理區(qū)。
法定代表人喬廣文,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丁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友誼縣
委托代理人王春茹,系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東某公司、被告劉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東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壯到庭參加了訴訟,2016年7月14日,被告東某公司申請追加劉明某為本案共同被告參與訴訟,2016年8月8日,本院依法追加劉明某為本案共同被告參與訴訟,2016年8月19日,本案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東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春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明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東某公司承建黑龍江省大橋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友誼縣建設時代新城項目工程,2011年7月19日,被告東某公司與被告劉明某(第二十三工程處)簽訂了友誼縣時代新城工程施工協(xié)議,被告東某公司將自己承建的友誼縣民生嘉園二期50號樓、63號樓的施工承包給被告劉明某,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圖紙施工(建筑物外2米內),被告劉明某應按本協(xié)議總價的1.5%向被告東某公司繳納管理費,按工程進度從撥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13年9月26日,被告劉明某因建設工程需要購買水泥,但因資金周轉不開,被告劉明某向原告借款896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由被告劉明某簽字并加蓋黑龍江省東某路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二十三工程處財務專用章,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13年10月1日,逾期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劉明某在施工過程中,系掛靠在被告東某公司進行施工。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明某為原告出具借據的行為,依法應認定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本案原告在提供借款后,被告劉明某具有按約定償還欠款的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明某償還欠款本金89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敝?guī)定,被告劉明某應從2013年10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時止以本金89600.00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東某公司作為被掛靠方應與被告劉明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原告王某某曾于2014年8月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故被告東某公司抗辯原告的訴求已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劉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敝?guī)定,予以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9600.00元及利息(從2013年10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時止以本金89600.00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黑龍江省東某路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明某庫的上述借款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40.00元,由被告黑龍江省東某路橋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劉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緒水 審 判 員 張文峰 人民陪審員 楊 姜
書記員:趙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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