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漢族,住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聚將,河北國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邵聚將、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51800元以及利息78936元(按照月息2%計算,自2014年12月14日起;2、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10月14日,被告韓書磊因資金周轉,與原告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6萬5千元,借款二個月(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月息為2.5%。被告韓書磊與張洪巖系夫妻關系。被告周某某作為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以一輛壓泵車作為抵押擔保。根據合同約定,原告一次性扣除利息及服務費,被告實際借款151800元。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韓書磊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了該筆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還款,但三被告均稱資金緊張,無法償還。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4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韓書磊、周某某簽訂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韓書磊為甲方借款人,王某某為乙方出借人,周某某為丙方擔保人。合同主要內容:第一條,
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整;
合同借款月利率為4%,其中月息為2.5%,服務費1.5%;
合同借款期限2個月,即從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甲方選擇的還款方式為一次性扣除服務費和利息,到期還本金。第二條,抵押條款,抵押人韓書磊、周某某自愿將名下的所有資產作為為對乙方王某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物。第三條,擔保條款,合同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擔保范圍為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擔保人擔保責任的擔保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項下債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結束。同時還有甲方和乙方的賬號,甲、乙、丙三方均在合同上簽字并捺手印。合同簽訂后,原告王某某扣除4%月利率,實際給付被告韓書磊金額為151800元,被告韓書磊給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據一張,金額為壹拾陸萬伍仟元整,被告韓書磊在借據上簽字并捺手印,原、被告雙方均未辦理抵押手續(xù)。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償還原告本息。2016年10月8日被告周某某在承諾書上簽字,承諾書載明:我是周某某。我為債務人韓書磊向債權人王某某借款款項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期間為兩年,我現在此特別承諾,我自本承諾書簽字之日起無條件履行擔保責任,若自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還款,則債權人隨意處理抵押的車輛,被告周某某在承諾人項上簽字并捺手印,雙方均未辦理車輛抵押手續(xù)。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王某某在訴訟期間申請撤銷對被告韓書磊和張洪巖的起訴。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部分有效,無效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訴訟中原告申請對韓書磊、張洪巖撤訴,本院依法裁定準許。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中第二條抵押條款對抵押物約定不明,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因此,原、被告所簽訂的合同第二條抵押條款無效。原告王某某按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給付被告韓書磊165000元,實際給付韓書磊151800元,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償還151800元,本院予以支持。按合同約定月利率為4%,原告王某某要求按月利率2%計算,原告王某某要求的利率未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年利率24%,本院依法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周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51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計算,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全部本息止);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81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云國
書記員: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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