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職業(yè)不詳。
委托代理人魏觀,湖北經(jīng)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吳某某,職業(yè)不詳。
委托代理人王傳鋒,湖北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舒靜,職業(yè)不詳。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吳某某、舒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喻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觀,被告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傳鋒、被告舒靜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在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2014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鄂張灣民保字第0007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凍結了被告吳某某所有的鄂C×××××號汽車一輛及被告舒靜房屋一套、部分銀行存款的相關手續(xù)。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要以銀行轉賬的本金和利息的憑證,來證實與被告吳某某之間借款事實的存在,并要求還本付息,而被告吳某某主要以原告王某某簽訂的購房合同及案外人范今朝出具的證明,證實該銀行所轉之款并非借款,而是購房款,應當由范今朝及世安房地產公司償還。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是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二是案外人范今朝及世安房地產公司單方對債務的領受行為,是否對原告王某某有效。對上述兩項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的爭議,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對其本人收到原告王某某的銀行轉賬50萬元,以及其本人每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10000元或12000元的事實不持異議,在隨后其提供的范今朝的證言中證實上述10000元或12000元是利息,該利息的利率標準為每月2%或2.4%,上述借款方式及利息付款方式和利率標準,符合民間借貸關系的一般法律特征,也符合常理。因此,被告吳某某聲稱50萬銀行轉款屬購房款的抗辯,與其逐月支付利息的事實明顯不符,且有悖常理,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吳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已支付的利息亦沒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對沒支付部分的利息,因原告王某某沒有提供雙方利息約定的證據(jù),視為未約定利息。因此對原告王某某主張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關于案外人范今朝及世安房地產公司單方對債務的領受行為,是否對原告王某某有效的爭議。本院認為,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本案中,債權人系原告王某某,被告吳某某未經(jīng)原告王某某同意,不能轉移其債務,同樣,案外人未經(jīng)原告王某某同意,亦不能單方領受被告吳某某的債務。本案中,在被告吳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中,關于50萬元的轉款,既提供了世安房地產公司的收據(jù)原件,而范今朝書面聲稱又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50萬的借條,證據(jù)前后互相矛盾,且有悖常理,故對被告吳某某聲稱該借款應當由案外人范今朝及世安房地產公司償還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舒靜與被告吳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且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對于判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是根據(jù)對方是否享受了因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從本案來看,被告舒靜與被告吳某某并未對收入作出約定,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未享受到被告吳某某向他人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被告舒靜應與被告吳某某共同承擔償還該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舒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自2014年11月5日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以50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吳某某、舒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保全費3270元,共計792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1900元,由被告吳某某、舒靜共同負擔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喻 平
書記員:余知雨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