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劉永剛(河北濱港律師事務所)
吳某
葫蘆島韞城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
丁少偉(河北昊海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永剛,河北濱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
被告:葫蘆島韞城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qū)老和村。
負責人:孫玉君,職務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蘆島市龍灣大街3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1400123716412B。
負責人:李宏印,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丁少偉,河北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吳某、葫蘆島韞城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申請撤回對被告吳某、葫蘆島韞城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吳某、葫蘆島韞城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吳某、葫蘆島韞城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審判長:趙立新
書記員: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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