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被告: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北安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學銀,黑龍江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償還飯店股份轉讓款10萬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原告與李洪昌合伙經營位于北安市金街三和緣火鍋店,后期原告將所持股份作價10萬元轉讓給李洪昌,由其獨自經營,當時李洪昌承諾一年內償還,經原告多次索要無果,至今未還。李洪昌因病于2016年去世,該筆款項發(fā)生在被告及李洪昌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有還款義務。被告辯稱,一、該筆債務是否存在被告不知情,也不認可。被告沒有參與飯店的合伙經營,而且經營期間飯店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二、2012年11月2日,被告與李洪昌離婚。因怕影響孩子高考,于2013年4月23日復婚,該債務發(fā)生期間,被告獨自帶領女兒生活,李洪昌與他人共同生活,該欠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依法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原告依法提交如下2份證據(jù):證據(jù)一,欠條1份。證實,李洪昌欠原告飯店轉讓款10萬元,并于2015年11月3日出具了欠條。被告的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確實李洪昌本人簽字,但被告是在李洪昌去世之后才知道該筆欠款。被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李洪昌與姜某某的離婚協(xié)議書、復婚證明、北安市東北亞商廈洪昌粗糧米線快餐店營業(yè)執(zhí)照、北安市小辣椒川香水煮魚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各1份,證實2012年11月2日姜某某與李洪昌協(xié)議離婚后,姜某某獨自帶著女兒靠小店獲得生活來源,李洪昌的經營行為均與被告母女的生活沒有關系。證據(jù)二,收條1份。證實,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收到李洪昌飯店轉讓款3萬元的事實。原告對該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確實是原告本人簽字,但沒有印象了。本院的認證意見: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及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二,能夠證實李洪昌欠原告飯店轉讓款10萬元,約定一年內還清。并在次日償還原告飯店轉讓款3萬元。對該2份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一雖然能夠證明被告與李洪昌之間離婚及復婚的事實以及離婚時被告分得的財產,但與本案并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15年11月,原告與李洪昌合伙經營位于北安市金街三和緣飯店,后期原告將所持合伙份額作價10萬元轉讓給李洪昌,李洪昌于2015年11月3日給原告出具欠條1份,內容為:“今有李洪昌欠王某某飯店股份轉讓錢人民幣壹拾萬元,此款壹年內還清”。次日,原告收到李洪昌給付的轉讓款中的3萬元,并出具了收條。剩余款項經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還。李洪昌因病于2017年8月因病去世,該筆欠款發(fā)生在被告與李洪昌婚姻存續(xù)期間,故原告起訴被告償還欠款。另查明,2012年11月2日被告與李洪昌離婚,雙方于2013年4月23日復婚。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姜某某退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姜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學銀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李洪昌合伙關系終止后,李洪昌以書面欠條的方式確認應給付原告退伙款10萬元,該欠條系原告與李洪昌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原告及李洪昌均有法律約束力。李洪昌向原告出具的欠條及原告本人出具的收條足以證實李洪昌尚欠原告退伙款7萬元的事實。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被告無證據(jù)證實該欠款是李洪昌個人債務,被告以其提供的離婚協(xié)議書視為被告夫妻復婚時對財產的書面約定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該欠條雖以李洪昌個人名義出具,但該款實為其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對該欠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分伙欠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繳納計1150元,由被告姜某某承擔775元,剩余375元由原告自行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萬 玲
書記員:楊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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