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穩(wěn)會
邵井輝(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
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
原告王穩(wěn)會。
委托代理人邵井輝,河北拓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薇薇,組織機構代碼證:78867630-4.
原告王穩(wěn)會訴被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穩(wěn)會的委托代理人邵井輝、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薇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辯稱,認可2014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但是公司現(xiàn)在沒有償還能力。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針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2014年7月1日的借條、收條、銀行轉款記錄各一份。
本院認為,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借原告王穩(wěn)會款項,并為原告出具相應的借款手續(x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應履行償還義務。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王穩(wěn)會借款5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020元,共計11820由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還),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借原告王穩(wěn)會款項,并為原告出具相應的借款手續(x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應履行償還義務。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王穩(wěn)會借款5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020元,共計11820由被告文安縣華信通工貿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還),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審判長:王月民
審判員:陳國志
審判員:田海峽
書記員:任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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