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趙英華
趙洪緯
趙洪亮
田小民(北京卓智律師事務(wù)所)
梁國興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陳明潔
原告:王某某。系死者趙瑞海之妻。
原告:趙英華。系死者趙瑞海長女。
原告:趙洪緯。系死者趙瑞海長子。
原告:趙洪亮。系死者趙瑞海次子。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田小民,北京市卓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梁國興。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
負責人:郁學峰,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gòu)代碼:××。
住所地:河北省遷西縣鳳凰東街19號。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趙英華、趙洪緯、趙洪亮與被告梁國興、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趙英華、趙洪緯、趙洪亮的委托代理人田小民,被告梁國興、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被告梁國興與趙瑞海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梁國興與趙瑞海各承擔5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梁國興為其所有的冀B×××××二輪摩托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四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yīng)由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梁國興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四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344元,未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yīng)賠償四原告4344元;四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43811.5元(死亡賠償金289692元+喪葬費23119.5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yīng)賠償四原告110000元。四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為117405.75元(234811.5(343811.5元-110000元+施救費100元+尸檢費700元+痕檢費200元)×50%],被告梁國興應(yīng)賠償四原告117405.75元。被告梁國興為四原告墊付搶救費3800元,應(yīng)在賠償款中扣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趙英華、趙洪緯、趙洪亮事故損失人民幣11434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梁國興賠償原告王某某、趙英華、趙洪緯、趙洪亮事故損失人民幣117405.75元,扣除被告梁國興為四原告墊付的搶救費3800元,被告梁國興再實際給付113605.7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5元,減半收取807.5元,由被告梁國興與四被告各承擔403.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被告梁國興與趙瑞海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jù)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梁國興與趙瑞海各承擔5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梁國興為其所有的冀B×××××二輪摩托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對于四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yīng)由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梁國興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四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344元,未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yīng)賠償四原告4344元;四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43811.5元(死亡賠償金289692元+喪葬費23119.5元+處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遷西支公司應(yīng)賠償四原告110000元。四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為117405.75元(234811.5(343811.5元-110000元+施救費100元+尸檢費700元+痕檢費200元)×50%],被告梁國興應(yīng)賠償四原告117405.75元。被告梁國興為四原告墊付搶救費3800元,應(yīng)在賠償款中扣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西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趙英華、趙洪緯、趙洪亮事故損失人民幣11434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梁國興賠償原告王某某、趙英華、趙洪緯、趙洪亮事故損失人民幣117405.75元,扣除被告梁國興為四原告墊付的搶救費3800元,被告梁國興再實際給付113605.75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5元,減半收取807.5元,由被告梁國興與四被告各承擔403.75元。
審判長:韋鳳俠
書記員:吳海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