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卓,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魏校軍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天琪、鐘林濤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卓,被告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民間借貸合同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之間的借款行為。借款人的主要義務是向貸款人交付借款,貸款人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向被告胡某某交付了40000元,被告胡某某在庭審中也承認收到40000元,原告王某某已經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雙方雖未約定還款日期,但經原告王某某催要后,被告胡某某應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償還,而被告胡某某至今未償還,為此原告王某某請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償還借款4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抗辯稱該借款應由案外人吳金寶償還,而且吳金寶已經償付了部分利息,因被告胡某某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其應承擔不利的后果,據此,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的借款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800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8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魏校軍 人民陪審員 王天琪 人民陪審員 鐘林濤
書記員:陳心亮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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