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林
李曉飛(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
崔佳佳
平山縣順淵汽車運銷有限公司
李力明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
張玉平(山西新東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秀林。
委托代理人李曉飛,河北日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佳佳。
被告平山縣順淵汽車運銷有限公司。
地址平山縣平山鎮(zhèn)縣標北側。
法定代表人李國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力明。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
負責人常貴亮,經(jīng)理。
地址山西省陽泉市城區(qū)三角線69號。
委托代理人張玉平,山西新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秀林與被告崔佳佳、平山縣順淵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崔佳佳、被告平山縣順淵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佳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秀林無責任。該認定書送達后,雙方均沒有異議,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被告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由被告人保陽泉分公司承擔,超過部分按事故責任從商業(yè)險中承擔。
原告王秀林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53941.5元,有票據(jù),應予支持;2、原告兩次住院共65天,按每天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500元;3、關于誤工費,被告人保陽泉分公司稱原告已65歲,不具有勞動能力,不應當發(fā)生誤工,但就目前大多數(shù)人的生活和身體情況看,如果身體仍然參加勞動補貼家用的情形不在少數(shù),故其誤工費應當?shù)玫劫r償,原告稱自己系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員工,其提供的工資標準明顯偏高,可參照河北省2015年公布的農林牧漁業(yè)標準,以日均工資42.22元計算,原告提供的診斷書中無休息建議,故其誤工時間以住院天數(shù)計算65天,誤工費為2744.3元;4、護理費僅計算住院期間的65天,為8071.05元;5、交通費酌定500元;6、三輪車損失酌定300元。以上六項共計72056.85元。上述損失未超被告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額范圍,應由人保陽泉分公司承擔。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輔助器械費、手機費、休閑床等其他費用,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且無醫(yī)囑及相關證據(jù)支持,不予認定。車主李力明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元,應由保險公司從原告賠償款中扣除,直接返還給李力明。因李力明非本案當事人,此款應返還給被告崔佳佳,由其給付李力明。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秀林經(jīng)濟損失70056.85元、賠償被告崔佳佳經(jīng)濟損失2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秀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2970元,由被告崔佳佳負擔,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平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佳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秀林無責任。該認定書送達后,雙方均沒有異議,本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被告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元,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由被告人保陽泉分公司承擔,超過部分按事故責任從商業(yè)險中承擔。
原告王秀林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53941.5元,有票據(jù),應予支持;2、原告兩次住院共65天,按每天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500元;3、關于誤工費,被告人保陽泉分公司稱原告已65歲,不具有勞動能力,不應當發(fā)生誤工,但就目前大多數(shù)人的生活和身體情況看,如果身體仍然參加勞動補貼家用的情形不在少數(shù),故其誤工費應當?shù)玫劫r償,原告稱自己系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員工,其提供的工資標準明顯偏高,可參照河北省2015年公布的農林牧漁業(yè)標準,以日均工資42.22元計算,原告提供的診斷書中無休息建議,故其誤工時間以住院天數(shù)計算65天,誤工費為2744.3元;4、護理費僅計算住院期間的65天,為8071.05元;5、交通費酌定500元;6、三輪車損失酌定300元。以上六項共計72056.85元。上述損失未超被告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額范圍,應由人保陽泉分公司承擔。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輔助器械費、手機費、休閑床等其他費用,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且無醫(yī)囑及相關證據(jù)支持,不予認定。車主李力明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2000元,應由保險公司從原告賠償款中扣除,直接返還給李力明。因李力明非本案當事人,此款應返還給被告崔佳佳,由其給付李力明。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泉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秀林經(jīng)濟損失70056.85元、賠償被告崔佳佳經(jīng)濟損失2000元;
二、駁回原告王秀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保全費1020元,共計2970元,由被告崔佳佳負擔,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審判長:曹花萍
審判員:封文保
審判員:梁霞
書記員:檀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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