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海濱,女,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任某某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海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任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所欠大理石鋪設及臺面安裝款596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被告王某某承包了遷西縣金頂山礦業(yè)有限公司辦公樓加蓋工程和西院化驗室改造工程,工程地點在遷西縣金廠峪鎮(zhèn)張達峪村西。王某某承包期間,將西院化驗室改造工程中院內(nèi)大理石鋪設工程及辦公樓加蓋工程中廚房臺面及窗臺安裝工程轉(zhuǎn)包給原告實際施工。西院化驗室改造工程2014年完工,辦公樓加蓋工程2015年完工。后經(jīng)雙方核算,被告王某某應支付原告工程款59600元。2018年2月7日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出具欠據(jù)一份,此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債務系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且被告王某某承包工程收益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被告任某某應當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特提起訴訟。庭審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為: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保全費720元、保險費500元要求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任某某既未提交答辯、證據(jù),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原告王某某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1、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7日出具的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欠王某某大理石及臺面等共計59600元,五萬玖仟六佰元整。經(jīng)手王某某。2018.2.7”,證明被告拖欠原告大理石及臺面等共計59600元;
證2、婚姻登記材料一份,證明二被告是夫妻關系,債務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
證3、保險費票據(jù)及訴訟保全費票據(jù)個一張,證明為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支付了保險費500元,保全費720元。
本院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從形式上和來源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內(nèi)容上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具有證明力,確認為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依據(jù)。本院認定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大理石及臺面等共計59600元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任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王某某大理石及臺面等共計596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王某某應當積極履行給付原告欠款的義務;被告王某某所負債務發(fā)生在與被告任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王某某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其所得的收入是其家庭生活支出的主要來源,因此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任某某對上述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申請費,當事人提起訴訟后,可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由敗訴方承擔;原告要求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保險費由被告承擔,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王某某大理石及臺面款596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任某某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0元,減半收取645元,保全費720元,合計1365元,由被告王某某、任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華
書記員: 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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