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阮擁軍(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
楊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阮擁軍,湖北吳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阮擁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經(jīng)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庭審質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證據(jù)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能證實被告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1年7月21日向原告共借款29,500.00元的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舉證、質證意見和當事人陳述,確定如下案件事實:
被告楊某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1年7月21日先后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9,500.00元,并向原告共出具19份借條。借條中未約定支付利息。嗣后,被告于2013年3月償還原告借款2,000.00元,余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無果,故原告訴諸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借款27,5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從原告王某某借款屬實,理應償還。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楊某償還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27,500.00元。
本案受理費1,800.0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500.00元,原告負擔1,300.00元。(被告應繳納費用已由原告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賬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0711-3357122。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楊某從原告王某某借款屬實,理應償還。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楊某償還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幣27,500.00元。
本案受理費1,800.0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500.00元,原告負擔1,300.00元。(被告應繳納費用已由原告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支付原告)
審判長:楊啟軍
審判員:周小娟
審判員:章政軍
書記員:周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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