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秭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建華,湖北林華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華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戶籍所在地秭歸縣磨坪鄉(xiāng),現(xiàn)住秭歸縣茅坪鎮(zhèn)。
被告: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秭歸縣。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國進,湖北楚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璐,湖北楚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羅某某股權轉讓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建華、杜成蓉、被告劉某某、羅某某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國進、王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本金500萬元;2、從2013年9月1日起以未還款的部分為基數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劉某某已經支付了98萬元利息);3、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2萬元;4、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保全費。事實與理由:原告原系秭歸縣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冷家灣煤礦)法定代表人兼股東之一,與被告劉某某系朋友關系,二被告系夫妻。2012年8月上旬,被告劉某某與張緒科一起找到原告,表示有意購買秭歸縣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并要求除原告外的其他股東全部退出公司。原告遂與原全體股東協(xié)商達成意向性合同條款,即公司整體作價3580元,原股東的股權轉讓款由原告王某某負責支付,公司新、老股東在工商部門登記、注銷等相關手續(xù)由原告王某某與新股東劉某某、張緒科負責辦理等。后原告將此意見告訴劉某某、張緒科,兩人均表示同意,且王某某、劉某某、張緒科達成三人各占公司38%、31%、31%份額的協(xié)議,劉某某、張緒科也各自支付了定金和部分股權轉讓款。2013年9月1日,經結算,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股權轉讓款500萬元,并就該欠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據》,借據載明劉某某借到王某某現(xiàn)金5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并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5%。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劉某某分別于農歷2014年12月27日支付12萬元、2015年9月26日支付6萬元、2015年11月17日支付80萬元,共計支付98萬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償還。原告認為,與被告劉某某之間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被告劉某某逾期拒不償還欠款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該債務發(fā)生在被告劉某某與羅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羅某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法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依法判處。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原系秭歸縣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冷家灣煤礦)法定代表人兼股東之一,與被告劉某某系朋友關系。2012年8月,被告劉某某從原告手中購買秭歸縣興發(fā)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冷家灣煤礦)31%的股份,并辦理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后經結算,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股權轉讓款500萬元,并于2013年9月1日就該欠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據》,借據載明劉某某借到王某某現(xiàn)金50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并約定借款月利率為1.5%,若逾期還款,劉某某還應承擔因追索該筆債權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借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追討,被告劉某某分別于農歷2014年12月27日支付12萬元、2015年9月26日支付6萬元、2015年11月17日支付80萬元,共計支付98萬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償還。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對本案依法判處。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劉某某給付原告現(xiàn)金40萬元。另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裁定扣押被告羅某某在案外人梅昌元處的股權轉讓款200萬元、查封被告羅某某位于秭歸縣茅坪鎮(zhèn)丹陽路17號的房屋一套(產權證號0113760)、劉某某所有的位于秭歸縣茅坪鎮(zhèn)長寧大道3-2-307號房屋一套(產權證號0114184)。
同時查明,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羅某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被告羅某某分別于2015年6月1日、2016年6月2日向本院起訴離婚,后雙方于2016年7月25日協(xié)議離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在本案庭審中的陳述、企業(yè)基本信息和變更信息、《借款借據》、委托代理合同、(2015)鄂秭歸民初字第00613號民事判決書、(2016)鄂0527民初740號民事裁定書、《離婚協(xié)議書》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關系。雖然原告是以被告劉某某出具的《借款借據》提起本案的訴訟,且《借款借據》中也有載明“今借到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大寫:伍佰萬元整……”等字樣,但是根據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的當庭陳述及相關證據,可以證實該《借款借據》是由被告劉某某欠原告的股權轉讓款轉化而來,即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并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是股權轉讓協(xié)議法律關系,故本案應當按照股權轉讓協(xié)議糾紛進行處理。
二、關于本案的處理。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達成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法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原告王某某已經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股權變更登記到被告劉某某的名下,被告劉某某也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劉某某于2013年9月1日就尚欠原告的股權轉讓款500萬元出具《借款借據》,并承諾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于2014年9月1日前歸還,這是對尚欠股權轉讓款的金額、支付期限及相應利息計算標準的確認。而被告劉某某沒有按《借款借據》上的約定如期支付尚欠款項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支付尚欠股權轉讓款500萬元及從2013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劉某某分別于農歷2014年12月27日支付的12萬元、2015年9月26日支付的6萬元、2015年11月17日支付的80萬元,及在訴訟過程中支付的40萬元,即共計支付的138萬元,因每次支付時都沒有超過當時應當支付的利息總額,故該138萬元應當作為已支付的利息,可從應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減。另外,因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對律師費的承擔沒有明確約定,且律師費是原告為方便自身訴訟、提高訴訟效率和訴訟效果而購買法律服務所支付的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支付律師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財產保全申請費為原告追索債權而產生的合理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財產保全申請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雖然被告羅某某不是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但因上述債務發(fā)生在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羅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且該債務也是被告劉某某為了家庭的發(fā)展而進行的經營行為所負,同時,羅某某并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已經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該債務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故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被告羅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連帶清償上述債務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據此,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劉某某、羅某某欠王某某股權轉讓款500萬元,并從2013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劉某某已經支付的138萬元從應付的利息中予以扣減),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47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劉某某、羅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秭民 人民陪審員 陳世明 人民陪審員 杜雷林
書記員:胡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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