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學磊,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悅,河北劉鳳悅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永剛,河北劉鳳悅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第三人:孫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玉田縣。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第三人孫東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學磊、被告孫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悅、劉永剛、第三人孫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被告賠償協議書中以座落在玉田縣窩洛沽鎮(zhèn)蘇家胡同村玉山南二街6號房產抵債5萬元歸被告的條款無效;2、令被告將上述房產返還給原告。(房屋價值5萬元)。事實及理由:2008年12月7日,被告發(fā)生雇員損害事故。2009年2月17日原告與另一雇主劉義宗與被告達成賠償協議書,除醫(yī)療費外再一次性賠償125000元,原告無力全額支付故用自己所有的房屋抵頂5萬元交給被告。被告孫某某是李莊子村村民,并不是蘇家胡同村的村民,因此原告認為該協議中涉及以房抵債的部分違反了宅基地禁止向外村人員轉讓的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該房屋仍歸原告所有。六七年以前原告找村干部和村民和被告協商要回房屋,曾拿著湊夠的5萬元找到被告要求贖回,并且免除被告居住使用近10年的費用,但被告不允,不是因為高鐵規(guī)劃區(qū)原告才想要回房屋,原告最初的目的就是想要回宅院,因為是僅有的一處宅院,故此原告依法起訴,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判準所請。
被告孫某某辯稱,被告認為原告起訴理由不成立,應駁回訴求。原告是將自己的房屋包括瓦正房三間及院墻作價5萬元抵給被告,這些屬于地上建筑物,屬于原告合法財產,根據物權法相關法律,原告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同時物權法規(guī)定禁止城鎮(zhèn)及其他村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沒有明確不能購買農村房屋,被告根據該以房抵債協議書合法取得了以房抵債的房產。被告占有接收后于當年3月20日贈送給兒子孫東,孫東具有本村戶口,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由孫東一直居住至今,根據法律規(guī)定農村房屋經過多次流轉最后流轉到同一村村民手里的合同有效,該以房抵債協議更加有效。原告是看到蘇家胡同村列入高鐵規(guī)劃區(qū)有升值空間才違反誠信起訴,作為被告守信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被告在給原告提供勞務時受傷截肢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經仲裁被告應當獲得賠款125000元,原告應賠一半6萬多元,其中提出的以房作價5萬元,當時并不值5萬元,也就是3萬多元,被告基于親屬關系加上原告不想出錢,無奈之下接受了5萬元的房價抵頂賠款,基于誠實信用原告起訴也是背離誠信原則的,也不應支持。
第三人孫東述稱,我父親于當時出事時跟原告簽訂的協議,將蘇家胡同村房屋給我父親了,我父親想自己沒有啥能力了,給我一處房子,讓我做婚房用,后我父親將房屋贈給了我,贈給我房屋以后我就一直在該房屋內居住十年了,原被告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我有蘇家胡同村戶口,一直居住至今,我要求法院判決協議有效。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孫某某是原告王某某妻子孫慶紅的同胞哥哥。2008年12月7日,孫某某在給原告王某某和案外人劉義宗合伙經營的工廠內加工尼龍顆粒時不慎左手受傷,經治療造成左手截肢,關于孫某某受傷所產生的損失賠償問題,2009年2月17日雙方協商達成了協議,協議中約定孫某某的損失除王某某、劉義宗擔負醫(yī)藥費以外,王某某和劉義宗一次性補給孫某某傷殘費包括安裝假肢賠償款125000元,其中王某某和劉義宗二人各擔負62500元的賠償款,因為王某某當時經濟困難,經王某某與孫某某充分協商同意,將蘇家胡同村內王某某所有的瓦正房叁間、后座房叁間、東廂房叁間及院墻作價5萬元抵給了孫某某,另付現金12500元,王某某應擔的損失費全清,以后再發(fā)生任何情況,均由孫某某負責,與王某某、劉義宗二人無關,永不反悔。立協議人王某某和孫某某簽字捺印,中證人蘇某和蘇長發(fā)簽字捺手印。該房1987年10月15日宅基清理登記在王某某的父親王德茂名下,西鄰2012年1月1日登記在王德海名下,該房現在的四鄰居住狀況是西至實際居住人張鐵利,是王福海的親屬,張鐵利與王福海二人的妻子是姐妹,東至王玉林。在2009年2月17日協議簽訂當天王某某即將房屋交付給孫某某,交付后,王某某夫妻將此房贈給兒子即第三人孫東居住至今已近十年,第三人孫東的戶口約1997年遷至玉田縣窩洛沽鎮(zhèn)蘇家胡同村。孫某某在蘇家胡同村另外購買了村內董志謙的房產一處,也就是第三人的戶口上所登記的地址,是被告孫某某最早購買的。孫某某在蘇家胡同村前后已居住20多年了。原告在村內沒有其他住宅,將房產交付后原告一家人在村外臨時搭建的廠房里居住至今。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簽訂的以房抵頂5萬元賠償款的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的,房產已實際交付近十年,且被告孫某某夫妻已將此房贈與兒子即第三人孫東,孫東在此房中也已居住近十年,第三人孫東的戶口也遷到蘇家胡同村,成為該村集體組織成員之一,應認定該協議有效,維護交易安全。原告以自己無其他宅基地僅此一處房產、被告孫某某不是本村戶口等為由,要求確認協議無效,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宏坤
人民陪審員 郭丹丹人民陪審員 劉帆
書記員: 馮宏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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