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張國宏(河北天樹律師事務所)
徐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
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張引朋(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工人,現(xiàn)住南皮縣。
委托代理人張國宏,河北天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41歲,漢族,現(xiàn)住泊頭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
法定代表人余加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張引朋,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徐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下稱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當由承保被告方肇事機動車交強險的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限額的部分因被告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由其全部賠償。內固定取出費系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現(xiàn)有醫(yī)療費用一并賠償。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實本人及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其誤工費和護理費應當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經雙方協(xié)商、本院委托作出,被告方未提交證據(jù)支持其對該意見書的異議,本院對其鑒定結論予以采信,酌定保護原告誤工期225天,護理期105天,營養(yǎng)期105天,營養(yǎng)費每天20元,內固定取出醫(yī)療費7000元。根據(jù)原告就醫(yī)地點及住院時間,其進出醫(yī)院、進行鑒定以及陪護人員往返所需必要的交通費本院酌定保護600元。鑒定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當由保險人承擔。綜上所述,原告的經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4938.68元,內固定取出醫(yī)療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冀財265號標準)50元/天×36天=1800元,營養(yǎng)費105天×20元/天=2100元,以上合計35838.68元,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0000元,其余25838.68元由被告徐某某賠償。原告的誤工費110.87元/天×225天=24945.75元,護理費90.22元/天×105天=9473.1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000元,以上合計37018.85元,應當由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47018.85元(附匯款賬號);
二、被告徐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838.68元(已付15000元,再付10838.68元);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9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負擔975元,被告徐某某負擔446元,原告負擔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向本院提出副本(需附上訴費收據(jù)復印件)。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當由承保被告方肇事機動車交強險的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限額的部分因被告徐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由其全部賠償。內固定取出費系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現(xiàn)有醫(yī)療費用一并賠償。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實本人及護理人員的收入情況,其誤工費和護理費應當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本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系經雙方協(xié)商、本院委托作出,被告方未提交證據(jù)支持其對該意見書的異議,本院對其鑒定結論予以采信,酌定保護原告誤工期225天,護理期105天,營養(yǎng)期105天,營養(yǎng)費每天20元,內固定取出醫(yī)療費7000元。根據(jù)原告就醫(yī)地點及住院時間,其進出醫(yī)院、進行鑒定以及陪護人員往返所需必要的交通費本院酌定保護600元。鑒定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當由保險人承擔。綜上所述,原告的經濟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4938.68元,內固定取出醫(yī)療費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關于印發(fā)河北省直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2007)冀財265號標準)50元/天×36天=1800元,營養(yǎng)費105天×20元/天=2100元,以上合計35838.68元,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10000元,其余25838.68元由被告徐某某賠償。原告的誤工費110.87元/天×225天=24945.75元,護理費90.22元/天×105天=9473.1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000元,以上合計37018.85元,應當由人保財險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47018.85元(附匯款賬號);
二、被告徐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5838.68元(已付15000元,再付10838.68元);
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19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新華支公司鐵東營銷服務部負擔975元,被告徐某某負擔446元,原告負擔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邢家德
審判員:李希艷
審判員:張倩
書記員:畢盛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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