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漢族,哈爾濱市晟佳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泰山路東奧村小區(qū)6號樓2單元1401室。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所地吉林省榆樹市大嶺鎮(zhèn)興農(nóng)村西張信5組。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科宇,黑龍江仁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科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某某向王某償還借款70萬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5年11月開始到實際給付之日止);2、訴訟費由張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王某與張某某系朋友關(guān)系,張某某分多次向王某借款,經(jīng)王某索要,張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重新給王某出具借款憑證2張,張某某共欠王某70萬元未予償還,故王某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開始張某某陸續(xù)向王某借款,張某某未按期全部償還,2016年4月27日,張某某與王某經(jīng)過核算,張某某為王某出具借款合同兩份,第一份合同載明,張某某向王某借款60萬元,張某某保證從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按時償還本金,任何一方違約均需向?qū)Ψ街Ц督杩羁傤~的20%的違約金,第二份合同載明,張某某向王某借款10萬元,張某某保證從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按時償還本金,任何一方違約均需向?qū)Ψ街Ц督杩羁傤~的20%的違約金,上述兩份合同均約定,王某與張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即視為錢款已支付給張某某,不另出收條,張某某在上述兩份借款合同中簽字并捺手印。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yīng)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景钢?,根據(jù)王某舉示的證據(jù),能夠認定張某某長期分多次向王某借款,張某某未按期足額償還,為此經(jīng)過雙方核算后,張某某為王某出具借款合同兩份,兩份借款合同上張某某均簽字并捺手印予以確認,是張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因借款合同上載明:經(jīng)協(xié)議,張某某與王某簽字即視為錢款已支付給張某某,不另出收條,故張某某抗辯稱僅簽訂借款合同但未收到款項不成立,張某某應(yīng)按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數(shù)額向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共計70萬元,張某某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應(yīng)承擔賠償王某損失的違約責任,王某訴請張某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的訴請合理,但利息的起算時間應(yīng)從約定的張某某最后還款日期的次日起算,即從2016年5月30日起算。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待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張某某立即償還原告王某借款共計70萬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張某某實際給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0元,原告王某已預(yù)付,由被告張某某負擔,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焦 佳 代理審判員 蓋雪蓮 人民陪審員 馮麗霞
書記員:張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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