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段長爍(河北段長爍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
李艷敏(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段長爍,河北段長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唐胥路286-288號。
負責人常艷青,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艷敏,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段長爍,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艷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原告認為事故車輛是由于暴雨行駛導致?lián)p失的主張,結合氣象局出具的證明可以認定事發(fā)時唐山市為暴雨,而被告保險公司并未能舉證證明該起事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故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認為原告未投保涉水險,依據(jù)車損險免賠條款不應賠償?shù)闹鲝垼鶕?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加重被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的條款無效;又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的解釋應按照通常理解進行,且出現(xiàn)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解釋;本次事故是原告在行駛途中遭遇暴雨,對該暴雨的發(fā)生、降水量、路面積水的速度和程度均無法預料,對于多深的水可能導致車輛損壞亦因不具備專業(yè)知識而難以判斷,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暴雨所致?lián)p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應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報案明確告知被告車輛損壞,被告勘查后未進行定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且訴訟期間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對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予以認定。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失存在虛構、超出事故范圍或明顯不合理之處,本院認定涉案車輛因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為車損91067元+公估費2730元+拆解費2200元=95997元。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理賠款95997元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雷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沒有發(fā)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依保險條款規(guī)定亦不構成免責,被告要求駁回原告訴請的主張證據(jù)不足,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9599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訴訟費用,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應當自上訴期屆滿次日起在7日內預交,逾期本院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原告認為事故車輛是由于暴雨行駛導致?lián)p失的主張,結合氣象局出具的證明可以認定事發(fā)時唐山市為暴雨,而被告保險公司并未能舉證證明該起事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故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認為原告未投保涉水險,依據(jù)車損險免賠條款不應賠償?shù)闹鲝?,根?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的責任或加重被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權利的條款無效;又根據(jù)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格式條款的解釋應按照通常理解進行,且出現(xiàn)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解釋;本次事故是原告在行駛途中遭遇暴雨,對該暴雨的發(fā)生、降水量、路面積水的速度和程度均無法預料,對于多深的水可能導致車輛損壞亦因不具備專業(yè)知識而難以判斷,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暴雨所致?lián)p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應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報案明確告知被告車輛損壞,被告勘查后未進行定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且訴訟期間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對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予以認定。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的損失存在虛構、超出事故范圍或明顯不合理之處,本院認定涉案車輛因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損失為車損91067元+公估費2730元+拆解費2200元=95997元。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理賠款95997元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雷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沒有發(fā)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依保險條款規(guī)定亦不構成免責,被告要求駁回原告訴請的主張證據(jù)不足,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9599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樹寧
書記員: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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