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彥龍,河北昊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趕年,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中心16樓。主要負責人:鄭曉,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沖,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保險金共計1006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5日2時許,史凱欣駕駛原告的冀A×××××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保定市南二環(huán)與蓮池大街交口約500米處與宋玉偉駕駛的冀F×××××貨車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的交通事故。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隊一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史凱欣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宋玉偉無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車損為9460元,原告支付本車施救費600元。冀A×××××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英大泰和財險石某某公司承認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同意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險石某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彥龍,被告英大泰和財險石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沖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英大泰和財險石某某公司承認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王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為冀A×××××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65689.2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率保險,被告出具了保險單,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上述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導致本車車輛損失,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被保險車輛的損失,訴前,經原、被告協(xié)商選定后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確定該車輛的損失金額為9460元,原、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故被告應當據此賠付原告;原告主張的施救費600元,被告無異議,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告賠付原告。綜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英大泰和財險石某某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合理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王某某保險金1006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偉
書記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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