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冠,湖北益惠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梅縣人,住黃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艷芳,湖北嚴艷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甘肅聯創(chuàng)科技孵化園綜合樓1樓。
負責人:馮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興,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冠、被告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嚴艷芳、被告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14112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4日6時35分,被告王某某駕駛甘A×××××小型客車沿黃梅縣晉梅大道行駛,在“譽天下”小區(qū)門前路段與原告駕駛的牌照號為鄂J×××××的普通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黃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事故車輛在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起訴來院,請求依法處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4日6時,王某某駕駛甘A×××××小型客車沿黃梅縣晉梅大道行駛,在“譽天下”小區(qū)門前路段與王某駕駛的牌照號為鄂J×××××的普通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王某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黃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受傷后被送入黃梅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60天,用去醫(yī)療費用67581.09元。2017年5月5日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黃博法醫(yī)[2017]臨鑒字第36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某右下肢損傷傷殘程度評定為Ⅹ級(10),骨盆畸形愈合傷殘程度評定為Ⅹ級(10),綜合評定傷殘賠償指數為12%;其后期治療費用約需22000元;其傷后誤工損失日評定為18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90日。
另查明,甘A×××××小型客車所有人為王某某,王某某為該車在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6年7月2日19時起至2017年7月2日24時止,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某及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分別墊付17000元和52000元。
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有:1、醫(yī)療費5500元的問題。王某稱因受黃梅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療水平限制,根據黃梅縣人民醫(yī)院的安排請武漢同濟醫(yī)院的醫(yī)生來為其做手術,為此支出醫(yī)療費用5500元,并提供黃梅縣人民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予以證明。王某某認為請武漢醫(yī)生做手術是王某的個人行為,其支付費用給醫(yī)生不具合法性,且王某沒有提供醫(yī)生的收條,診斷證明書不是醫(yī)療費發(fā)票,對此筆醫(yī)療費用法院應不予支持。本院認為,即使黃梅縣人民醫(yī)院受醫(yī)療水平所限需請武漢同濟醫(yī)院的醫(yī)生來黃梅做手術,為此所支出的費用亦應列入患者醫(yī)療費項目,并出具正式的醫(yī)療費票據,王某所提交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2、未出具正規(guī)醫(yī)療費票據的問題。王某所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中,有四張票據均是預繳款收據,金額合計956.4元,有一張是出庫單,金額為95.04元,上述票據均非醫(yī)療費結算正式票據,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認為非正規(guī)發(fā)票與本案不具關聯性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對王某提交的其他醫(yī)療費及購買藥品的發(fā)票,共計金額1931.8元,本院予以支持。3、關于王某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問題。王某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創(chuàng)越裝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以及黃梅縣濯港鎮(zhèn)張上屋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擬證明事故發(fā)生前,王某在深圳市創(chuàng)越裝修有限公司從事裝修工作,每天工資350元。王某某及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認為,王某系農村戶口,黃梅縣濯港鎮(zhèn)張上屋村民委員會不能證明王某“在深圳貼外墻磚,每天工資大約350元左右”,且該證據形式不合法;王某稱其一直在深圳務工,但沒有提供相關的勞務合同及居住證予以佐證,僅憑深圳市創(chuàng)越裝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不能證實其一直在深圳務工的事實,其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深圳市創(chuàng)越裝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僅能證明王某自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1月17日在其公司從事裝修工作,而黃梅縣濯港鎮(zhèn)張上屋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其內容明顯超出村委會能夠證明的范圍,故王某某及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的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因此王某因交通事故致殘,其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王某要求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4、關于護理費問題。王某向本院提交了其所請護工張建國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已向張建國支付護理費4500元,并主張護理期間的護理費為9340元(4500元+89元/天×60天)。王某某及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認為,護理費應按照湖北省的相關標準計算,張建國出具的證明形式上不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本案中,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明確護理期限評定為90日,且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為32677元/年,故王某受傷后的護理費應為8057.34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故王某某及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的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予以支持。5、關于營養(yǎng)費的問題。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認為王某的出院小結里沒有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故王某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的主張法院應不予支持。在王某提交的黃梅縣人民醫(yī)院2017年4月5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里,醫(yī)生明確建議“加強營養(yǎng)、不適隨診”,故對王某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交警部門的認定程序合法,故本院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予以確認。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損失應先由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在甘A×××××小型客車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在甘A×××××小型客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綜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69512.9元(67581.1元+1931.8元)、護理費8057.34元[32677元/年÷365天×9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50元/天×60天)、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23237元[47121元/年÷365天×(60+120)]、殘疾用具費826元、殘疾賠償金30540元(12725元/×12%×20年)、后期治療費22000元,鑒定費2500元。王某因傷治療致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因王某未提供相應的交通費票據,本院酌情認定為300元。王某因傷致殘,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據王某的傷殘等級、過錯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本院認為精神撫慰金以3600元(30000×12%)為宜。
綜上所述,上述賠償項目由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76560.34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8057.34元+誤工費23237元+殘疾用具費826元+精神撫慰金360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3054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共計86312.9元[醫(yī)療費59512.9元(69512.9元-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后期醫(yī)療費22000元],由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某某及平安保險甘肅分公司已墊付的17000元和52000元可從中扣減。鑒定費2500元由王某某承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王某76560.34元。
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某86312.9元。其墊付的款項52000元可從中扣減。
三、鑒定費2500元由王某某承擔。
四、王某在收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賠付款后應返還王某某所墊付的款項17000元。
五、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530元,減半收取計2265元,由王某負擔550元,由王某某負擔17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茂華
書記員: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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