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間市。
委托代理人:孟丁丁,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110號。
負責人:錢小菊,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安敏、王吉超,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間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3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保險金14萬元。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投保的兩份國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而被上訴人經(jīng)營的國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被徐州歐瑞公司采購,由歐瑞公司代為銷售。上訴人是在任丘市一個工廠上班時自己投保的意外險,并不是如一審判決所說的是在歐瑞公司上班歐瑞公司為上訴人投保的意外險。上訴人給自己投保了兩份意外險,投保后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兩份保險卡,保險卡并沒附有保險條款及《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上條款被上訴人也沒有對上訴人進行解釋,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條款及《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對上訴人不生效。
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答辯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合理。1、上訴人在歐瑞公司購買的VIP綜合會員服務卡非保險卡,根據(jù)上訴人提供的卡片信息可以看出其購買的基礎(chǔ)服務涵蓋“酒店預訂打折、俱樂部會餐、自駕游、汽車租賃、欣賞文藝等”,贈送保險僅作為歐瑞公司贈送給客戶的一項服務。本案中,上訴人實際購買了一張VIP會員綜合服務卡,此卡與被上訴人無任何關(guān)聯(lián)。2、歐瑞公司為了滿足其會員的需求和自身的承諾,在2013年4月8日作為投保人為其會員購買了綜合意外險贈送給其會員,本案所涉條款,歐瑞公司在其網(wǎng)上進行了發(fā)布,被保險人激活VIP可時,可以看到相關(guān)的權(quán)利義務和責任。被上訴人也向投保人歐瑞公司出具了完整的保險合同,合同載明了被保險人清單和涉案保險條款。3、上訴人王某某在激活VIP卡時,“特別聲明事項”中關(guān)于保險服務中已經(jīng)載明被保險人因意外導致殘疾的根據(jù)殘疾程度給付,且投保人歐瑞公司辦理的意外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明確載明因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的,根據(jù)《人身保險殘疾程度應予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合同約定的保額乘以殘疾程度對應的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4、2014年3月28日,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對王某某出具的鑒定意見,依據(jù)的也是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四級十六款的規(guī)定。5、被上訴人已經(jīng)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將傷殘保險金60000元和醫(yī)療保險金12238.91元轉(zhuǎn)賬到上訴人指定的賬戶。
王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保險金14萬元。
原審查明,原告在歐瑞公司工作時,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2份,最高保額10萬元。2013年5月28日,原告在工作過程中打傷左眼,經(jīng)被告委托鑒定,構(gòu)成四級傷殘,被告支付給了原告12238.91元醫(yī)療費、6萬元的傷殘賠償金。此款保險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綜合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載明,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jù)《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本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乘以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其給付比例表載明第四級傷殘給付保額的30%的比例。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購買的此款意外傷害保險,是在歐瑞公司購買的被告保險公司的此款保險產(chǎn)品,歐瑞公司為投保人對該項保險的條例、殘疾賠償對照表均了解,并不是被告保險公司對于格式條款未告知原告。本案不適合免責條款的規(guī)定,在該保險條例中已經(jīng)明確寫明了被保險人自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體殘疾,本公司根據(jù)《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guī)定,按本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乘以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其給付比例表載明第四級傷殘給付保額的30%的比例,且被告保險公司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支付給了原告12238.91元醫(yī)療費、6萬元的傷殘賠償金,已經(jīng)按照保險合同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還查明,一審訴訟中上訴人王某某主張:“原告在歐瑞公司工作時,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2份,原告已經(jīng)辭職了,在別的地方上班受的傷”。以上事實由一審開庭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某某主張其是在任丘市一個工廠上班時自己投保的意外險,并不是如一審判決中所說是在歐瑞公司上班時歐瑞公司為上訴人投保的保險,上訴人沒有在歐瑞公司上過班,上訴人投保交保費300元。但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2份是其在歐瑞公司工作時購買的依據(jù)是一審開庭中上訴人王某某代理人的當庭陳述,王某某對其代理人的陳述并沒有予以否認,證明王某某認可該事實,上訴人在本院審理中對其代理人一審中的陳述作出變更,不能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上訴人的主張依法不予采信。且不論上訴人是否在歐瑞公司上班,涉案保險來源于上訴人從歐瑞公司購買的歐瑞聯(lián)合會員卡VIP至尊卡,該卡系歐瑞公司為了滿足其會員的需求和自身的承諾,在2013年4月8日作為投保人在被上訴人處為其會員購買的綜合意外險贈送給其會員,涉案保險的投保人是歐瑞公司,上訴人王某某是被保險人,對涉及的保險條款歐瑞公司都在網(wǎng)上進行了公布,被保險人激活該卡可以看到這些條款,因此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給付其保險條款及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主張應按《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認定免責條款對上訴人不生效,不適用于本案上訴人。同時,滄州市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的(2014)臨鑒字第4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分析說明中,也載明鑒定依據(jù)包括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四級十六款規(guī)定。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珍 代理審判員 孫雅靜 代理審判員 程玉玉
書記員:張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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