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婁志強,河北創(chuàng)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職工。
被告王某某,職工。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冉瑞豐,河北君律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雙龍,農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安新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帆,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會敏,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與被告劉某、王某某、李雙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安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05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353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劉金環(huán) 審 判 員 白江平 人民陪審員 田振生
書記員:夏章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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