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林,天津市寶坻區(qū)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海港晨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海港區(qū)鴻福小區(qū)119樓。
法定代表人:劉浣,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連科,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寧永勝,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塘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峰,男,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唐某海港晨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臧某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案情復雜,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審判長 趙偉華
審判員 田洪濤
人民陪審員 侯杰
書記員: 劉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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