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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張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張某某、張某某訴王某某、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王某某
楊利峰(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某某
王某某
劉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
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寧河縣蘆臺鎮(zhèn)新生街19排85號。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區(qū)西彭鎮(zhèn)翠林居小區(qū)。系原告王某某次子。
原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寧河縣蘆臺鎮(zhèn)新生街19排85號。系原告王某某女兒。
原告王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成良。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利峰,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玉田縣石臼窩鎮(zhèn)孟三莊村昌盛四街9號。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漢沽管理區(qū)馬莊村大街2樓2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
地址唐山市漢沽農場光明路19號。
負責人王云海。
委托代理人李國豐,河北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張成良、張某某、張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劉某某、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審判員劉麗艷以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成良、張某某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某、劉某某、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被告對此無異議。
2、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3)豐刑一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事故的發(fā)生經過。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對此無異議;
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對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稱因被告王某某已受到相應的處罰,已使死者家屬的精神損害受到了一定的撫慰。
3、血液酒精檢測報告、法醫(yī)尸體檢驗鑒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張維明因此次事故死亡。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對此無異議;
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對這些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根據(jù)唐山市宏基司法鑒定中心機動車技術司法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被保險車輛制動性能不合格,根據(jù)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屬于免除責任范疇。
4、天津市醫(yī)療機構專用收據(jù)及病歷,證明張維明的搶救費用為1500元。
三被告對此無異議。
5、房屋租賃協(xié)議、市場攤位證、市場收費收據(jù)、攤位費收據(jù)、攤位租賃協(xié)議、蘆臺派出所及新生街居委會的證明,證明死者張維明生前在天津市城鎮(zhèn)生活、做生意,主要生活來源于天津市城鎮(zhèn)。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對此無異議;
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對于派出所和新生居委會的證明不認可,認為死者及其家屬未辦理暫住證,其出具的證明沒有依據(jù)。對攤位租賃協(xié)議不認可,因為其上的日期有明顯改動的痕跡。對房屋租賃協(xié)議不認可。
6、張某某、張敏敏、張成良的誤工證明,證明為處理本次交通事故和辦理喪事產生的誤工費用。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對此無異議;
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對誤工證明不認可,對于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支出請法院酌情處理。
7、航空客票6張,證明辦理喪事和處理交通事故產生的交通費用。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對此無異議;
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對張敏敏、張某某、王某某的機票認可,對其他人的機票因無法核實而不認可。
8、加蓋有豐南法院公章的王某某的駕駛證、行駛證的復印件,證明不存在免賠的情況。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對此無異議;
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原告的證明目的,認為車輛經檢驗是不合格的。
9、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正本復印件,證明車輛的投保情況。
三被告對此無異議。
10、王某某的道路從業(yè)資格證,證明王某某具備從業(yè)資格。
三被告對此無異議。
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提交保險條款一份,證明根據(jù)保險合同第六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本次事故存在免責事項。
原告方認為該條款是格式條款,被告沒有提供曾告知過投保人的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車輛在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所投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保險,兩份保險合同均真實、合法、有效,對這兩份保險合同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被告保險公司免責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免責情況的第六條第(十)項“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規(guī)定,此條款強調的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檢驗時發(fā)生檢驗不合格的情況,而非是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有關鑒定機關對事故車輛所做的檢驗,本案中事故車輛已經過公安機關的年審,符合上路行駛的條件,所以在本案中不存在保險公司免責的情況,對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張維明死亡賠償金應按何種標準計算的問題,張維明的戶藉所在地雖為農村,但其與家人多年居住于天津市寧河縣,生活來源也是城鎮(zhèn),原告提交的蘆臺派出所、新生街居委會的證明及房屋租賃協(xié)議、攤位租賃協(xié)議、多年的市場攤位費收據(jù)對此事實進行證實,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 ?的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原告主張的張維明死亡賠償金應根據(jù)天津市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查,2012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626元∕年,張維明的死賠償金應為29626元∕年×19年=562894元;關于搶救費用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jù)冀人社字(2013)188號文件規(guī)定,河北省2012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9542元,張維明喪葬費應為19762元;關于交通費,原告提交的6張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持票人均為死者張維明的近親屬,屬于為辦理事故與喪葬事宜的合理支出,機票共計金額為718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張成良、張某某、張敏敏的誤工費,共計724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的規(guī)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為死亡賠償金,本院已支持了原告對張維明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故對原告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原告未提交王某某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三輪摩托車的損失,因原告未提交相關的損失證據(jù),對于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損失累計為598576元。因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張維明承擔次要責任,故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承擔70%的損失,原告方自行承擔30%的損失。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投保,人保唐山支公司應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首先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110000元+1500元)直接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不足部分487076元(598576元-110000元-1500元)在機動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根據(jù)保險人應承擔的70%比例(340953.2元)在不超出保險責任限額300000元內進行賠償。原告不要求被告王某某、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屬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醫(yī)療費用1500元。對于原告其余的損失元,由機動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300000元支付。以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應支付原告各項賠償金額總數(shù)為4115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63元,減半收取計3782元由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為車輛在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所投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保險,兩份保險合同均真實、合法、有效,對這兩份保險合同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被告保險公司免責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免責情況的第六條第(十)項“除另有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規(guī)定,此條款強調的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檢驗時發(fā)生檢驗不合格的情況,而非是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有關鑒定機關對事故車輛所做的檢驗,本案中事故車輛已經過公安機關的年審,符合上路行駛的條件,所以在本案中不存在保險公司免責的情況,對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張維明死亡賠償金應按何種標準計算的問題,張維明的戶藉所在地雖為農村,但其與家人多年居住于天津市寧河縣,生活來源也是城鎮(zhèn),原告提交的蘆臺派出所、新生街居委會的證明及房屋租賃協(xié)議、攤位租賃協(xié)議、多年的市場攤位費收據(jù)對此事實進行證實,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 ?的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原告主張的張維明死亡賠償金應根據(jù)天津市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查,2012年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626元∕年,張維明的死賠償金應為29626元∕年×19年=562894元;關于搶救費用15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jù)冀人社字(2013)188號文件規(guī)定,河北省2012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9542元,張維明喪葬費應為19762元;關于交通費,原告提交的6張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持票人均為死者張維明的近親屬,屬于為辦理事故與喪葬事宜的合理支出,機票共計金額為718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張成良、張某某、張敏敏的誤工費,共計7240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的規(guī)定,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為死亡賠償金,本院已支持了原告對張維明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故對原告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原告未提交王某某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三輪摩托車的損失,因原告未提交相關的損失證據(jù),對于原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的各項損失累計為598576元。因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張維明承擔次要責任,故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承擔70%的損失,原告方自行承擔30%的損失。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投保,人保唐山支公司應依照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首先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110000元+1500元)直接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不足部分487076元(598576元-110000元-1500元)在機動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根據(jù)保險人應承擔的70%比例(340953.2元)在不超出保險責任限額300000元內進行賠償。原告不要求被告王某某、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屬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款 ?、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醫(yī)療費用1500元。對于原告其余的損失元,由機動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300000元支付。以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應支付原告各項賠償金額總數(shù)為4115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63元,減半收取計3782元由被告人保唐山支公司漢沽營業(yè)部承擔。

審判長:劉麗艷

書記員:翟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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