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謝菊(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
劉進豐(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營銷服務部
侯婕
原告王某某,邯鄲市邯山新華鑫汽車運輸隊(以下簡稱新華鑫汽車隊)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謝菊、劉進豐,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滏東大街南頭路東。
代表人姚秋祥,該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侯婕,該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公司渚河路營銷服務部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于凱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進豐、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交強險保險單、機動車車輛保險單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承擔賠付責任。被告對原告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不持異議。對于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書,被告認為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本院認為該評估機構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結果真實可信,本院采信。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施救費12300元,原告提供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票據(jù),被告雖辯稱該項費用過高,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對于該施救費,應由被告承擔,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評估費4000元,雖該費用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但原告未提供相關票據(jù),本院不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稱還支付了路產損失6675元,其僅提供收款收據(jù),該收據(jù)不能證明其實際支付6675元路產損失,故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支付原告冀D×××××/冀D×××××掛車損130725元、施救費12300元,共計143025元。其中,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其余部分均未超過機動車車損險和三者險最高限額,應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款 ?、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保險賠償金143025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營銷服務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交強險保險單、機動車車輛保險單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機動車保險合同關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承擔賠付責任。被告對原告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不持異議。對于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書,被告認為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本院認為該評估機構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鑒定結果真實可信,本院采信。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施救費12300元,原告提供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票據(jù),被告雖辯稱該項費用過高,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對于該施救費,應由被告承擔,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評估費4000元,雖該費用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但原告未提供相關票據(jù),本院不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稱還支付了路產損失6675元,其僅提供收款收據(jù),該收據(jù)不能證明其實際支付6675元路產損失,故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支付原告冀D×××××/冀D×××××掛車損130725元、施救費12300元,共計143025元。其中,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其余部分均未超過機動車車損險和三者險最高限額,應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款 ?、第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保險賠償金143025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營銷服務部負擔。
審判長:于凱
書記員:葛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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