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琳,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張生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被告:文水縣吉宏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縣鳳城鎮(zhèn)南街。
法定代表人:高吉元,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縣鳳城鎮(zhèn)西街。
代表人:王宏偉,系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生地、文水縣吉宏達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22元,減半收取311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文彥
書記員: 張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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