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趙勝杰(河北冀華(贊皇)律師事務所)
尹某某
楊某某
楊少峰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焦峰(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李建凱(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勝杰,系河北冀華(贊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
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少峰。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莊市建華南大街78號。
負責人:劉漢武,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焦峰,系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建凱,系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尹某某、被告楊某某、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審判員杜曉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勝杰;被告尹某某、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少峰、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4年12月5日8時10分許,被告尹某某駕駛被告楊某某所有的冀A×××××號小客沿393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393省道上王小峪村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后,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又與周彬娟停放在公路南側的冀A×××××小客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三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贊皇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贊公交認字(2014)第14105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彬娟無事故責任。
事故車輛冀A×××××號小客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險。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住贊皇縣醫(yī)院住院治療,現仍在治療中,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不予積極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0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一、因此次事故為三方事故,周彬娟無事故責任,因此交強險賠償應由我司和周彬娟事故車輛的投保公司在無責賠付范圍內按比例承擔。
二、我司同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付。
三、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
被告尹某某辯稱,我駕駛的事故車輛有保險,應當由保險公司先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我會盡最大的努力積極處理。
被告楊某某辯稱,我同意被告保險公司與被告尹某某的意見。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受法律保護,在此次事故中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該事故已經責任認定,被告尹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彬娟無事故責任。
原告依法主張賠償應依法予以支持。
考慮被告尹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與一份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額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責任分擔。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對于原告各項損失的有關證據本院做如下認定:一、醫(yī)藥費,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均合法有效,對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二、營養(yǎng)費,鑒于沒有醫(yī)囑說明出院后原告需繼續(xù)加強營養(yǎng)的具體天數,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為50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伙食補助費,本院依法給予認定;四、誤工費,原告提供的證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五、護理費,原告王某某提供診斷證明說明需要2人護理,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護理人員的收入水平,結合原告的實際傷情,對于原告王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本院依法給予認定,計算為106.33元×174天+42.22元×174天=25847.7元。
原告出院后截止到定殘前一天的時間為158天,護理費標準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日平均工資87.79元計算,原告王某某出院后截止到定殘前一天的護理費計為87.79元×158天=13870.82元。
根據法律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鑒于原告王某某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原告王某某定殘后的護理期限以15年計算為宜,護理費標準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年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原告定殘后的護理費計為32045元×15年=480675元,故原告王某某的護理費共計為25847.7元+13870.82元+480675元=520393.52元;六、傷殘賠償金,原告提供傷殘鑒定書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七、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偏高,結合本案實際,原告王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認定為20000元;八、鑒定費,原告提供正規(guī)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九、交通費,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瑕疵,鑒于交通費系必要支出,本院依法酌定為1000元;十、電動車損失,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十一、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的事故損失依法確定為1010912.3元。
鑒定費2900元不屬于被告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根據責任劃分由被告楊某某負擔70%,即2030元。
剩余損失扣除周彬娟駕駛車輛無責交強險12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
剩余損失1010912.3元-2900元-12000元-120000元=876012.3元,按照責任比例由被告楊某某負擔70%,即613208.61元,鑒于其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險內賠償原告事故損失10萬元,剩余的513208.61元由被告楊某某賠償。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實際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共計220000元,被告楊某某應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2030元+513208.61元=515238.61元,扣除其已為原告墊付的38000元,被告楊某某應實際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477238.61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220000元。
二、被告楊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477238.61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0元(原告王某某緩交),保全費320元,共計1112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受法律保護,在此次事故中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失,該事故已經責任認定,被告尹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彬娟無事故責任。
原告依法主張賠償應依法予以支持。
考慮被告尹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強險與一份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額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責任分擔。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對于原告各項損失的有關證據本院做如下認定:一、醫(yī)藥費,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均合法有效,對原告主張的醫(yī)藥費,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二、營養(yǎng)費,鑒于沒有醫(yī)囑說明出院后原告需繼續(xù)加強營養(yǎng)的具體天數,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為50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伙食補助費,本院依法給予認定;四、誤工費,原告提供的證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五、護理費,原告王某某提供診斷證明說明需要2人護理,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護理人員的收入水平,結合原告的實際傷情,對于原告王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本院依法給予認定,計算為106.33元×174天+42.22元×174天=25847.7元。
原告出院后截止到定殘前一天的時間為158天,護理費標準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日平均工資87.79元計算,原告王某某出院后截止到定殘前一天的護理費計為87.79元×158天=13870.82元。
根據法律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鑒于原告王某某的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原告王某某定殘后的護理期限以15年計算為宜,護理費標準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標準年平均工資32045元計算,原告定殘后的護理費計為32045元×15年=480675元,故原告王某某的護理費共計為25847.7元+13870.82元+480675元=520393.52元;六、傷殘賠償金,原告提供傷殘鑒定書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七、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偏高,結合本案實際,原告王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法認定為20000元;八、鑒定費,原告提供正規(guī)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九、交通費,原告提供的證據有瑕疵,鑒于交通費系必要支出,本院依法酌定為1000元;十、電動車損失,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十一、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王某某的事故損失依法確定為1010912.3元。
鑒定費2900元不屬于被告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根據責任劃分由被告楊某某負擔70%,即2030元。
剩余損失扣除周彬娟駕駛車輛無責交強險1200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000元。
剩余損失1010912.3元-2900元-12000元-120000元=876012.3元,按照責任比例由被告楊某某負擔70%,即613208.61元,鑒于其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險內賠償原告事故損失10萬元,剩余的513208.61元由被告楊某某賠償。
綜上,被告保險公司應實際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共計220000元,被告楊某某應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2030元+513208.61元=515238.61元,扣除其已為原告墊付的38000元,被告楊某某應實際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477238.61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220000元。
二、被告楊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某事故損失477238.61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00元(原告王某某緩交),保全費320元,共計1112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待執(zhí)行中一并結算。
審判長:杜曉麗
書記員:郝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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