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某
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
魏國
陳慶(河北涿州松林店鎮(zhèn)精英法律服務所)
原告王玉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國,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陳慶,涿州市松林店鎮(zhèn)精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玉某訴被告魏國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981元,由原告王玉某負擔。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玉某訴被告魏國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981元,由原告王玉某負擔。
審判長:張凌濤
審判員:郭來運
審判員:杜海濤
書記員:韓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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