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志明(河北鼎輝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
馮瑞琳(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
方向明(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
趙學武(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
楊某某
田風雷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志明,河北鼎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路滏河北大街33號。(以下簡稱人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沄辰,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瑞琳,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方向明,河北紫微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
被告楊某某。系被告石某某丈夫。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趙學武,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風雷,1987年9月13日。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等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石某某、楊某某、田風雷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日、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明、被告石某某、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學武、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田風雷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23時30分許,被告田風雷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冀D×××××號小客車,沿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山賓館門前路段時,將由北向南過人民路的行人孟艷敏撞倒,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田風雷駕車逃離現(xiàn)場,隨后行人孟艷敏又被沿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周瑾駕駛的冀D×××××號小客車碾壓,造成孟艷敏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田風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周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孟艷敏無事故責任。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警察大隊于2012年3月1日作出邯公交叢認字第2012021623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又查明,原告王某某系死者孟艷敏愛人,原告王某某系死者孟艷敏長子、原告王某系死者孟艷敏次子。死者孟艷敏原籍為河北省辛集市舊城鎮(zhèn),經(jīng)常居住地為河北省邯鄲市,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歿年49歲。
又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楊某某與原告王某某達成協(xié)議,被告楊某某賠償原告共計70000元;被告田風雷與原告王某某等達成協(xié)議,被告田風雷賠償原告共計88000元;原告王某某已經(jīng)與周瑾達成和解,周瑾共賠償原告共計160000元;故原告王某某等已經(jīng)獲得賠償318000元。
又查明,被告石某某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關于冀D×××××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期間為自2011年07月12日0時起至2012年7月11日24時止,交強險保險責任分項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石某某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關于冀D×××××車的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故人保公司辯稱因被告田風雷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孟艷敏死亡,其不予賠償?shù)闹鲝埐荒艹闪ⅲ吮9緫獙ζ淙松韨鲈诮粡婋U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關于原告放棄對被告石某某、被告楊某某、被告田風雷的訴訟請求,因系原告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不予理涉。
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币蛟嫖茨芴峤蛔C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喪葬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惫蕟试豳M應為21266元(42532元\年÷12月×6月=21266元);關于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惫仕劳鲑r償金應為451600元(22580元\年×20年=451600元);關于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币蛎掀G敏的死亡,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本院酌定為20000元;原告已經(jīng)獲得賠償3180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74866元(451600元+21266元+20000元-318000元=174866元)。
因原告僅主張被告人保公司予以賠償122000元,故人保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等賠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0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等賠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0000元;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0元,由原告王某某等自愿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石某某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關于冀D×××××車的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故人保公司辯稱因被告田風雷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孟艷敏死亡,其不予賠償?shù)闹鲝埐荒艹闪?,人保公司應對其人身傷亡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關于原告放棄對被告石某某、被告楊某某、被告田風雷的訴訟請求,因系原告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不予理涉。
關于原告主張醫(yī)療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币蛟嫖茨芴峤蛔C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喪葬費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惫蕟试豳M應為21266元(42532元\年÷12月×6月=21266元);關于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故死亡賠償金應為451600元(22580元\年×20年=451600元);關于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币蛎掀G敏的死亡,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本院酌定為20000元;原告已經(jīng)獲得賠償3180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74866元(451600元+21266元+20000元-318000元=174866元)。
因原告僅主張被告人保公司予以賠償122000元,故人保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等賠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0000元;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nèi)向原告王某某等賠付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0000元;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0元,由原告王某某等自愿承擔。
審判長:王彥偉
審判員:葉軍華
審判員:孟偉彬
書記員:李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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