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高某某
趙燕煒(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
尚某某
王某某
馮建平
司維
王楚楚
王順亮
李莉(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
原告王某某,無業(yè)。
原告高某某,唐山嘉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燕煒,河北中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尚某某,無業(yè)。
被告王某某,西安體育學院學生。
法定代理人尚某某(被告王某某之母),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馮建平(與被告尚某某系夫妻關系),男,漢族,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司維。
被告王楚楚,唐山市公交總公司職工。
被告王順亮,開灤集團趙各莊礦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北威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高某某訴被告尚某某、王某某、王楚楚、王順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尚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楚楚、被告王順亮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紹山與被告尚某某購買唐山市路北區(qū)金色家園101樓4門502室房屋雖系二原告出資,但通過原告方證人田雨渤和陶連青的證人證言可以認定,二原告的出資為贈與行為。因此,在王紹山在世時,二原告為唐山市路北區(qū)金色家園101樓4門502室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和償還的貸款均系贈與給王紹山。而王紹山去世后,二原告所償還的貸款136808.92元為該房屋權利人的共同之債,應各自按繼承比例承擔償還責任,即被告尚某某償還5/8,被告王楚楚、王順亮、王某某各償還1/8。對原告主張王紹山借款50萬元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欠款85505.58元。被告王順亮、王楚楚、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每人償還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欠款17101.12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978元,由二原告負擔9941元,由被告尚某某負擔1197元,由被告王順亮、王楚楚、王某某每人負擔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王紹山與被告尚某某購買唐山市路北區(qū)金色家園101樓4門502室房屋雖系二原告出資,但通過原告方證人田雨渤和陶連青的證人證言可以認定,二原告的出資為贈與行為。因此,在王紹山在世時,二原告為唐山市路北區(qū)金色家園101樓4門502室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和償還的貸款均系贈與給王紹山。而王紹山去世后,二原告所償還的貸款136808.92元為該房屋權利人的共同之債,應各自按繼承比例承擔償還責任,即被告尚某某償還5/8,被告王楚楚、王順亮、王某某各償還1/8。對原告主張王紹山借款50萬元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欠款85505.58元。被告王順亮、王楚楚、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每人償還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欠款17101.12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978元,由二原告負擔9941元,由被告尚某某負擔1197元,由被告王順亮、王楚楚、王某某每人負擔280元。
審判長:薛碩
審判員:王春雷
審判員:趙玲
書記員: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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