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張某
張某
王某寧
趙建華(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江士方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寧晉縣人,現住寧晉縣。
委托代理人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寧晉縣人,現住寧晉縣。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寧晉縣人,現住寧晉縣。
原告王某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初中文化,寧晉縣人,現住寧晉縣。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趙建華,河北天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又名孫少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小學文化,寧晉縣人,現住寧晉縣。
被告江士方,男,成年,漢族,農民,小學文化,寧晉縣人,現住寧晉縣。
本院在審理王某某、張某、王某寧某與被告孫某某、江士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張某、王某寧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張某、王某寧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5元,免于收取。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王某某、張某、王某寧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5元,免于收取。
審判長:曹會勤
書記員:欒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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