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吳桂英,湖北龍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愛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鄭某某,男,成年,漢族,湖北省紅安縣人,農民,住紅安縣城關鎮(zhèn)聯(lián)河村1組,系被告鄭某某之父親。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鄭某某、鄭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同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桂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鄭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呼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355906.71元。
被告鄭某某辯稱,交通事故屬實,但我家現(xiàn)在家庭經濟困難,沒有錢給付,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我家已經給付33900元。
被告鄭某某未到庭答辯。
原告王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庭審時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一份,擬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2、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車輛登記信息各一份,擬證實兩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證據(jù)3、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實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鄭某某與原告王某某負同等責任。
證據(jù)4、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病情證明單、住院病案首頁、出院記錄、入院記錄、手術記錄,紅安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醫(yī)囑各一份,擬證實原告住院治療情況,且共用去醫(yī)療費275168.42元。
證據(jù)5、法醫(yī)鑒定書及鑒定費票據(jù)各一份,擬證實原告?zhèn)麣埑潭葹槲寮?,后期治療費15000元,全休時間365天,護理時間365天,鑒定費1500元。
證據(jù)6、工商登記及租房合同各一份,擬證實原告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人口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并按在崗職工計算誤工費。
證據(jù)7、交通費發(fā)票46張,擬證實原告?zhèn)蠊灿萌ソ煌ㄙM8000元。
被告鄭某某對該證據(jù)1-7無異議。
被告鄭某某未質證且未向本院舉證。
本院認為,證據(jù)1-7來源真實、合法、有效,能夠證明相關事實,依法予以采信;證據(jù)8中的交通費過高,本院酌情認定2000元。
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本院審理查明事實如下:
2014年1月19日19時左右,被告鄭某某無證駕駛鄂JPJ985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紅安縣城關鎮(zhèn)迎賓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紅安縣育才中學路段時,遇前方同向行駛由原告王某某駕駛的鄂JZ8058普通二輪摩托車向左轉彎行駛,兩車避讓不及,在公路右側快車道內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交通事故經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被告鄭某某負同等責任。原告王某某受傷后,先后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紅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3次,共住院86天,共用去醫(yī)療費275168.42元。原告王某某的傷情經紅安縣科正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V(5)級傷殘;后期醫(yī)療費15000元;自受傷之日起計算,綜合評定其全休時間為365日,護理時間為365日。被告鄭某某駕駛的鄂JPJ985普通二輪摩托車車主系其父親鄭某某所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鄭某某支付30000元醫(yī)療費后一直拒絕賠償,故成此訴。
另查明,被告鄭某某駕駛的鄂JPJ985普通二輪摩托車沒有購買任何保險。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安全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被告鄭某某駕駛鄂JPJ985普通二輪摩托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之規(guī)定,將原告王某某撞傷致殘,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被告鄭某某負同等責任,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湖北省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已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沒有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該車輛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當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賠償。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屬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鄭某某將鄂JPJ985普通二輪摩托車給無駕駛資格的被告鄭某某使用,且被告鄭某某亦未給該二輪摩托車購買保險,故其應在交強險之外還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本案原告王某某一直在紅安縣城區(qū)從事個體經營,其誤工損失應按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計算;原告的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認定10000元。本院核定原告王某某的各項損失為:原告王某某的殘疾賠償金274872元(22906元/年×12年)、醫(yī)療費275168.42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護理費26008元、誤工費260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0元(50元/天×86天)、營養(yǎng)費1290元(15元/天×86天)、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1500元,上述各項合計636146.42元。該款由被告鄭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被告鄭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77421.96元【(636146.42-120000元)×50%×30%】,被告鄭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180652.15元【(636146.42-120000元)×50%×70%】,原告王某某自身承擔交強險限額外258073.21元【(634326.42-120000元)×50%】。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湖北省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某120000元;
二、被告鄭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180652.15元;
上述一、二項共計300652.15元,扣除被告鄭某某已支付30000元,余下270652.15元由被告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鄭某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外賠償原告77421.96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鄭某某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638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6638元,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吳晟
審判員 王愛霞
人民陪審員 秦小平
書記員: 李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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