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青春,系湖北珞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委托代理人:張揚,系湖北元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訴稱:2014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月息3分。原告于2014年通過其丈夫李北星向被告支付50萬元,后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原告償還20萬元,剩余款項未付?,F(xiàn)起訴被告履行還款義務(wù)。
被告尹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其居住地在湖北省××××組,故要求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quán)的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審查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
本案中被告尹某某居所地為湖北省××××組,本案屬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尹某某提出的管轄異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桂萍
人民陪審員 孫艷萍
人民陪審員 謝莎
書記員: 李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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