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委托代理人黃立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任丘市人,住該村。
被告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任丘市公安局干警,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郝玉尊,河北金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慶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錢某某、郝某某、劉慶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洪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黃立永、被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玉尊、被告劉慶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錢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提交的證據(jù)及本院認證采信的證據(jù),確認本案的事實為:2017年3月28日,原告與被告錢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錢某某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月息3%,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被告郝某某、劉慶峰自愿為原告錢某某所借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7年3月29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實際支付被告錢某某借款本金116400元。2017年11月23日,被告郝某某履行擔保義務(wù),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實際給付被告錢某某借款本金116400元,后被告郝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故本院確認三被告現(xiàn)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6400元。原告主張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的利息7200元,因原告實際給付被告錢某某借款本金116400元,故本院支持逾期利息按月息2%計算,即6984元,以后利息順延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錢某某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66400元、利息6984元(利息按月息2%計算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以后利息順延至還清之日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被告郝某某、劉慶峰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郝某某、劉慶峰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錢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865元、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錢某某承擔,被告郝某某、劉慶峰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洪喜
書記員: 王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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