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滿恒,系劉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李占廷,河北李占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730號
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同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2011)長民初字第498號民事判決書和(2011)石民二終字第0153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涉案房屋歸劉某某所有,且均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25日,涉案房屋登記到劉某某名下。劉某某作為權利人,有權在(2011)長民初字第498號民事判決書履行完畢之后,要求王某某交付涉案房屋。上訴人請求確認劉某某名下的建明小區(qū)8棟2單元501室房產(chǎn)證違法一并撤銷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靳建軍
審判員 高瑞江
審判員 王靖
書記員: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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